2017年劳动仲裁协议书(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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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7年劳动仲裁协议书 2017年劳动仲裁协议书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 21.75*(103天 7)*2+19
2、31(3000 21.75*7*2 )=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XX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XX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 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
3、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XX年10月XX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
4、、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人民西路132号 被申请人:昆山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依法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11)苏仲裁字第403号裁决;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5日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工程款为固定总价240万元。 该工程于2008年6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仅于2007年8月15日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剩余220万工程款一直未付。 为此,申请人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220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经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凭证书复印件,认为挂靠在申请人名下的徐炳林、徐炳元已与被申请人结算完毕,该二人行为应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故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结算完毕,由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6、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六)项的规定及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规定的”,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苏州仲裁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效力,并据此作出裁决,违反了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作为认定被申请人是否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双方是否已经结算并终止合同的证据,被申请人竟然没有提交原件,而仅是从昆山市人民法院复印了另案的卷宗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苏州仲裁委员会也仅凭这些复印件就认定了这些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一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7、在昆山市人民法院(2008)昆民二初字第3028号判决书中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仅说明被申请人作为该工程的建设方,不应承担承建方所拖欠的材料款支付责任。 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与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关系,因此,这些证据在法院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根本没有体现。 事实上,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前往昆山市人民法院调阅上述卷宗,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给昆山市人民法院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加盖有昆山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公章,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被申请人把证据原件提供给了昆山市人民法院,仲裁庭应予核实上述材料是否复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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