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十四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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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十四章:经济法ppt课件14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票据的概念一一,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n 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概念一一n 票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票据是票据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票据是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票据是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票据是票据是金钱证券金钱证券票据是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票据的票据的文义证券
2、文义证券票据是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证券票据是票据是提示证券提示证券票据是票据是债权证券债权证券票据是票据是返还证券返还证券12345679108票据法的概念二二,是指调整有关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简称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票据行为三三(一)票据行为的概念,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
3、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n 票据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称为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称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债权人为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持有票据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给相对人,相对人持票而成为持票人;二是通过背书行为,被背书人为持票人。票据的债务人是与票据的债权人相对立的,在票据上除了持票人外,其他票据上当事人都可以相对前手为债权人,相对后手为债务人,第二债务人又叫从债务人。票据行为三三(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n 票据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
4、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三三(三)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n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理行为。n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
5、据金额的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当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章人应当承担向持票人支付越权部分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权利四四(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n 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表现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但票据权利的内容与一般金钱债权不同。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
6、的主票据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这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故该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由于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的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四四(二)票据权利的取得n 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因此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出票人签发取得;第二,持票人转让所得;第三,税收、继承、赠与所得。n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
7、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n 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n 持票人因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四四(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n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即票据的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仅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行使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还包括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等。n 无论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还是保全,都涉及一个在何地进行的问题。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
8、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四四(四)票据权利的补救n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第十条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主要有3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票据权利四四(五)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12因付款造成的票据权利的消灭因付款造成的票据权利的消灭因时效造成的票据权利的消灭因时效造成的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五五,是
9、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n 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较为复杂。根据抗辩事由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票据的伪造、变造六六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n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欺诈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无更改权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的票据欺诈行为。n 票据的伪造、变造是一种损害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票据欺诈行为。伪造、变造票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10、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汇票的概念一一,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n 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叫。享有汇票权利的人叫,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叫。 以付款期限的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
11、远期汇票。 以记载收款人的形式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以出票地和付款地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以是否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以出票人的主体为标准,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出票二二(一)出票的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即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他人占有。n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n 出票
12、是以设立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最基本的票据行为,票据出票人必须制作票据,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和格式应当统一。出票二二(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n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依照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影响程度,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出票二二(三)出票的效力n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三三(一)背书的概念,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在票据
13、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注明年月日以转让汇票权利的人,叫背书人。根据背书取得汇票权利的人,叫被背书人,也叫受让人。n 汇票是流通证券,持票人可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n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n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n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背书三三(二)背书的记载事项n 在汇票的转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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