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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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直管企业、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二、202*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的时段为202
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排污者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时,应当以202*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202*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三、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排污者按下列分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一)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小型企业及三产类)。(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畜禽养殖类)。(四
3、)建设施工单位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五)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六)固体废物专业处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厂、医疗废物集中处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四、202*年度排污申报与审核工作,按照市、区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以“谁管理、谁负责组织申报与审核”的原则进行。其中: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及跨区(县)作业建筑施工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按照属地管
4、理原则,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组织申报和审核。五、排污者应当自202*年12月21日起,到前条规定的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年1月10日,逾期视为拒绝申报。六、填报人员必须按照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认真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的报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七、对拒绝申报、不按时申报和漏报、瞒报、谎报环保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并依法予以查处。八、各级环保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报表审核及数据录入工作:(一)市支队及各区县环保局应在202*年1月15日前将市直管企业和区县重点排污单位的申报数据录入
5、或导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二)市支队应在202*年1月18日前组织完成市直企业及区县重点排污单位申报数据的集中审核工作;(三)市支队及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2*年1月20日前完成市直企业及区县重点排污单位修正数据的录入工作;(四)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2*年1月24日前完成对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排污者申报报表的审核工作。九、全市202*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所用报表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印制,有关排污申报的相关咨询工作由市支队征费科负责,联系电话:8363090183630931(传真),报表电子文本可从“下载园地”相应栏目中选择下载。十、相关要求(一)各区、县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排污申报工作的领导,明
6、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二)充分准备。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申报工作方案,建立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和辖区排污者开展培训工作。要充分运用202*年污染源普查结果,对我市郊区县尚未进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小型企业进行排查,努力提高排污申报面。(四)认真审核,切实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多部门联合审核办法严把排污申报审核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及省环保厅的规定,排污申报审核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计财、污控、固废、监科、普查办等部门参与。排污申报审核人员要对排污者所提供的申报支撑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详实,进行查验,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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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202 年度 排污 申报 审核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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