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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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
2、、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
3、,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
4、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要修改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合法手段与途径对银行网点柜面销售人员进行业务推动激励。银行网点及经办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五)广
5、东保监局负责对银保业务手续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与广东银监局就银保业务手续费收付情况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险机构违反手续费支付有关规定,除“大账”外另行以“小账”支付手续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保险机构停止接受银保新业务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级机构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及其经办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代理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三、关于销售管理问题(一)商业银行可与两家或以上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鼓励银保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
6、,探索银保代理新模式。(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销售。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研究组织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统一考试;在保险行业协会未开展统一考试前,可由保险公司先自行组织考试。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有关要求,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数。保险公司应为合作
7、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的培训工作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统筹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费用支持,培训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保险机构应建立详细的培训档案,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等,以便核查培训费用时提供证据支持。(四)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至少向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提供一套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亦可),供其作内容核查和资料存档。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作存档管理。
8、银行网点摆放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确保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已加盖省级分公司业务印章的宣传资料内容一致。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销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严禁保险公司省级以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擅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一经查实,监管机关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五)银保业务的产品说明会,包括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答谢会等活动,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征求相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举办,并由保险机构事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产品说明会要如实介绍产品特性、风险状况、费用扣除以及投保
9、注意事项,不得出现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引导客户正确地进行保险消费。同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重要资料,特别是客户地址和通讯方式等信息。(七)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可以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进行保险宣传和营销活动,但应佩戴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不同于银行销售人员的身份。(八)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
10、真实性与完整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以及代签名。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商业银行应根据代理合作协议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对隐瞒客户完整信息、代签名的银行网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报告,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报告,由两家协会(公会)定期联合向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或通报后不整改的,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广东保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九)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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