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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字体:【大】【中】【小】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诺带领法工委人员,邀请和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于7月8日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听取了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一、基本情况监所是指监狱和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区检察院的该项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科(无独立编制)承担。近年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对刑罚
3、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严厉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活动,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1、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区检察院坚持发挥打击又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辖区内外执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着在1%以内。一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案中,正确把握批捕、公诉标准,注重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具体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依法合理适用羁押措施,减少了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三年来,共审查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34件62人,其中批捕12件17人,公诉
4、22件45人,准确率为100%。二是充分调动办案资源,提升监所检察效能。形成以监所检察科为又犯罪案件办案主体、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协作统筹一体的工作模式,发挥了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了办案质效。2、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我区每年各类外执监管人员在150人左右,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区检察院坚持严把刑罚执行监督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刑罚正确执行。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加强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年来,共考察外执监管人员900余人次,纠正监管执
5、行违法12件。三是完善制度,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先后制定出台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监管矫正流程簿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手册,涵盖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联席会议等内容,经区委政法委同意,下半年在全区试行。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更加成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支撑。区检察院作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协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自2021年设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以来,充分发挥其深入社区、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拓展了联系范围、积累了工作经验。目前共已设立6
6、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联系点,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二是加强人文关怀。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北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外执犯,积极协调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外执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监所检察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不够高,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合力和工作衔接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
7、)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解决社会矛盾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刑罚严肃性、保障公民人权、保证刑罚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监所检察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继续坚持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向区委、人大汇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最高人民检察
8、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以此推动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二)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受刑罚轻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影响,我区外执犯总量较大,监管任务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任务较重。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一是依法、准确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既不枉不纵,又深挖犯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特点和变化,加强
9、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重点人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着重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监所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网络。(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要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有作用,减少和防止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
10、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坚持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矫正对象见面的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受过程、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三是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犯罪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
11、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依法监督纠正。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四)进一步加强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监外五类外执人员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改造,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迁居、任职等部分权利受到必要的剥夺或限制以外,其他诸如婚姻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享有,并且理应受到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正执法
12、、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进步、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监所检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要继续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掌握外执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依法受理外执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外执人员的各种侵权行为,着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学习、低保等实际问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五)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各个阶段,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监所检察人员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
13、德和公正执法意识。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强检,提高监所检察信息技术水平,扩大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市北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扩展阅读:在监所检察的工作内容方面上昌平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罪犯回访工作联动机制为有效履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
14、职责,促进监管部门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近日,昌平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罪犯回访工作联动机制。该机制旨在规范监管执法活动和提升监管水平,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牢头狱霸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该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八项内容:一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开展周期和回访对象范围。回访工作由检察院监所处和区看守所共同开展,回访的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回访具体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组织回访。回访的对象包括:已交付执行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二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对象的选定方法和人员数量。由检察院
15、从出所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二十名,区看守所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保障对罪犯回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重点事项和具体内容。回访主要围绕被回访罪犯在昌平看守所羁押期间,区看守所在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是否存在被殴打、被体罚虐待等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监管民警是否有过对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四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的开展方式和操作流程。回访以填写调查问卷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一名被回访的对象除认真填写离所罪犯意见反馈表,驻所检察官还要进行个别谈话,当面听取情况反映,接受举报控告等。五是确定了对罪犯回访结果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发现区看守所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应当视具体情况,依照
16、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意见的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的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存在安全防范漏洞等影响监管安全问题的,检察院监所部门与区看守所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剖析问题根源,制定解决对策。六是确定了监管场所对回访结果的纠正和整改职责。区看守所应当对反馈的各类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归纳,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七是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回访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追究。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回访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滥用职权的,玩忽
17、职守不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而不提出以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以立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八是确定了罪犯回访工作中公检双方的配合和协调。检察院监所部门与看守要加强沟通协作,注重总结。双方要强化协作意识,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罪犯回访的联动长效机制,积极拓宽和畅通信息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密云院监所处制作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密云院监所处为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县域内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加大工作透明度,并
18、提高监所检察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主管检察长的支持下,认真制作2021余册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并将手册发放至司法所及相关人员手中。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须知“口袋书”设计灵巧,外观醒目,便于携带,通俗易懂,内容包含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及社区矫正对象享受的权利及举报须知等内容,并将高检院制定的监外检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举报电话、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予以公开,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合
19、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处今后要以此工作为平台,通过公开取得社会各界对监所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从而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提升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进一步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大兴区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法公信力近年来,大兴区检察院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结合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能力。一是推行实践教学。通过业务骨干一对一的传帮带实践教学,使新干警迅速掌握办案规范和业务流程,进入工作状态,在实践中尽快提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实行交流锻炼。为丰富干警工作经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2021年
20、3月份,出台了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已先后派出三批共四名干警,分别到大兴区法院、大兴公安分局等单位相应岗位进行交流锻炼,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促进人才成长和流动。挂职的同志以其爱学习、重交流、任劳任怨、业绩显著、作风优良等受到相关领导高度肯定。三是开展检校共建。充分利用首都高校资源,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建教学示范基地,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导师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选送干警参加高校的系列培训班、讲座和论坛,到高校承担实务课程与案例教学,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加深对相关业务的研究。定期聘请导师或专家咨询委员为干警答疑解惑、指导业务研究,结合检察实践中的难点、盲点和热点进行研讨交流、举办学
21、术讲座,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目前,已选派20余名业务骨干和中层干部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学术交流活动。二、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一是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手段,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其中办理的3件案件成功入选北京市诉讼监督十大精品案件,2件入选优秀案件。二是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规定、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等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
22、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加强立案监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工作,2021年下半年,制定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对提起公诉的每一件案件均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书。对于法院判决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监督能力,增强量刑透明度。三是积极推进行刑衔接,拓展诉讼监督渠道。先后与区烟草专卖局、药监局、文化委员会、交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签订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促进了对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线索的有效监督;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办理程序和制度建设等内容,促进了“两法”衔接的规范
23、化和制度化;与区地税局、国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签署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通报和移送、协作配合、信息共享、预防职务犯罪调研等五大平台,有力地推动了渎职侵权犯罪查处和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紧扣诉讼监督职能,深入查摆易发问题的重点业务部门和执法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强化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定期组织业务部门互查案件,通过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检务督察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从院、处两级班子到干警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执法承诺书,明确纪律要求,严格
24、落实廉政信用档案和执法档案制度,实行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如对近五年的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情况进行了系统督察。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和专项检查等活动,主动听取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单位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近日,昌平区委书记侯君舒对昌平检察院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要进一步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创新各种办法。要注重学习交流,站在一
25、个更高的层次上,学习先进地区、模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开阔眼界,拓宽思路,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二要进一步狠抓队伍的素质。“素质立检”是基层院建设的法宝。今年要结合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狠抓思想政治教育,着力使干警树立检察工作受党领导、为党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的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狠抓职业道德、作风和纪律教育,教育干警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检察职业道德,形成过硬的工作作风。狠抓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造就一支业务娴熟、技术过硬、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设。监督机制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
26、保障。要完善廉政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的网络,做到用制度来规范工作、规范人。要加强外部监督,深入贯彻监督法,不断加强完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要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建立涉检舆情预警、监测和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制度。要不断拓展检务公开内容,畅通群众举报的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健全案后回访和办案监督卡制度,保证群众监督真正到位。侯书记还希望全区政法系统认真总结推广昌平检察院的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单位的干警比照先进、查找差距、虚心学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向昌平检察院学习,学
27、习昌平检察院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立足本职、服务中心的大局观念,勇于开拓、锐意创新的改革意识,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昌平检察院民行处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切实维护“两会”期间社会稳定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的触角作用,昌平检察院民行处以沙河镇检察联络室为平台,与沙河镇司法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举行了座谈。沙河镇主管信访的副镇长马强国、司法所所长牛玉明、信访办主任陈伯明等参加了座谈会。谈话中,镇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区域稳定的重点事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民行处副处长沈玉和结合昌平检察院“两会”期间维稳
28、工作部署,介绍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联络室职能,切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保区域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思路。马强国副镇长对检察机关在“两会”期间,以派驻检察联络室为平台,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给与了充分肯定。通过座谈,形成以下四点共识:一是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联络室平台作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贴近基层、广泛接触群众的优势,延伸服务区域发展的触角,保证基层司法机构、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信息畅通,建立多方位联动机制。二是全方位防范,多角度疏导,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对重点人员共同做好矛盾早期排查工作。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制定化解方案,通过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等方式进行心
29、理疏导,想方设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应对及时,处理果断。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现不让影响范围扩大,不让矛盾升级,不让群众失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各职能单位应对及时,处理果断。四是注意调解资源整合,形成维稳合力。对每一起社会矛盾的处理,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产生矛盾的深层原因,总结推广化解矛盾中好的方式、方法,为以后的工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时推广和学习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维稳合力,共同促进区域发展与稳定。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市检一分院反渎局李梦婕摘要: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富有促进机能的刑罚制度
30、,是刑罚合理化、人道化、经济化的产物,在抵制犯罪降低行刑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缓刑执行却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践中真实的案例,分析了现阶段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中的法律监督的措施。关键词:缓刑、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于一定期限内不宣告或者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保留宣告或者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刑罚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最基本的监禁替代措施,被国际上认为是“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两个抗制犯罪支柱以外的第三根支柱”。而对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考察监管是缓刑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近期我局在查办一起案件中就
31、涉及到被判处缓刑人员的再犯罪问题,在原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户籍本市某区,2021年不满18岁的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2021年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李某又连续实施了两起故意伤害案,经鉴定被害人受伤程度达轻伤上限,当地派出所分别立案侦查,但由于李某居无定所,派出所干警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都未能将其抓获,致使李某一直未能收监,直到2021年李某因故意杀害其女朋友赵某,并放火烧毁赵某的住房而再次犯罪,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据李某交待,李某于缓刑期间一直在某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并未离开本市。试想李某在缓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本应收监,如果当时公安机关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或
32、者与李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取得联系,就能够很容易了解李某的下落,将其捉拿归案,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李某再次犯罪的几率,赵某也许就不会被其杀害。这起恶性案件的发生,不由得引发对缓刑犯监管问题的疑问,究竟缓刑犯应该由谁来监管,又是如何监管呢,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部门又在缓刑执行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一我国缓刑犯考验期内监管的现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是缓刑犯监管的执法主体。在我国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前,对监外罪犯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公安机关对管制、剥
33、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作为试点之一开始了对监外服刑人员展开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就包括被判缓刑人员。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主治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帮助工作。街道、乡镇等基层司法所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察,依法履行有
34、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为配合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坚持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格不降、力度不减,先后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加强工作衔接。一是2021年6月份印发关于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范围和管理要求;二是2021年7月份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三是2021年10月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四是2021年初制定出台了派出所工作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派出所对于放回社会10日以上的监外罪犯的列管率要达到100%;社区民警要通过走门串
35、户、谈话教育等公密结合的管理手段对工作对象信息进行日补充月积累,“十清楚”率达到100%。即对包括监外罪犯在内的工作对象要做到“十清楚”,即“别号绰号清楚、体貌特征清楚、犯罪前科清楚、服务出所及职业特点清楚、主要交往人员清楚、经济状况清楚、居住和活动地清楚、联系方式清楚、着装特征清楚、机动车型车号清楚”。对人户分离的工作对象,以现住地管理为主。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警力资源限制公安机关依然行使着社区矫正的考察权与监督权,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但公安机关从上到下都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机构,加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日常的社会治安以及侦查刑事犯罪活动,其任务已经相当繁重。目前,承
36、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社区民警。由于社区民警日常工作繁杂,主要负责社区实有人口了解和工作对象管理控制、收集情报信息,宣传发动群众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巡逻防范等等。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没有成立专门监管部门,全部由基层派出所监管,人员不固定,容易造成监管的差漏。(二)机构衔接限制在本案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很突出,李某是在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该司法所一直与李某保持着联系,清楚地知道李某的下落。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及时掌握李某的现状,也未能与司法所及时沟通,造成了在李某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后未能将其依照相关法律及时将其收监。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配合协作不够,存在底数不清,责任不明,失管失控问题。加
37、之社会经济的发展活跃,社会成员流动频繁,活动范围扩大,监管对象处于失控景定,托管现象屡有发生。(三)考察机关对被考察人员的监管考察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该规定只是对被考察对象应尽的义务作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具体如何实施未作相关解释,实践中只能通过各地区对考察监管制度的理解作进行管理,缺乏一套系统的有关监督执行方式、内容、程序的具体措施。这就给行使缓刑监管权力的机关留下了巨大
38、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就会出现司法腐败问题。三加强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中的法律监督(一)明确检察机关在缓刑考察中的主体地位。目前对于缓刑制度的完善,有人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的缓刑考察队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缓刑考察是一项任务艰巨复杂的社会工作。在国外缓刑考察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设有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管理的专门机构。如美国大部分州郡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在日本有专门的法务省保护局、地方改造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来负责执行。英国设立了专门负责缓刑执行的缓刑局及缓刑局派驻各地的缓刑官。我国也应当参考各国经验,建立一支缓刑官队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刑罚的执行
39、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对于缓刑执行的监督也是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缓刑较之其他刑罚的特殊性,可以由专门人员负责,通过系统培训,使之成为一支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以及人类学知识的高素质专业队伍,能够帮助教育缓刑犯,充分发挥缓刑的刑罚职能。(二)完善缓刑监管内容,建立规范考察机制。对缓刑犯的考察需要社会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因此应当明确缓刑考察的各项机制,在缓刑犯的交付、考察方式、审批程序、撤销、考察终结等问题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的发生。各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二)建立规范监督流程与协作机制作
40、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在缓刑执行过程中要扩大办案效果,做好缓刑犯判决后的延伸工作,这也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就目前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对缓刑执行的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掌握缓刑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抓好缓刑犯名册的核对及信息录入,防止缓刑犯托管。有条件的可以和公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这就有助于对被判处缓刑人员情况及缓刑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其次,同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防止考察权的滥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保障缓刑工执行工作的客观公正,保护缓刑犯的合法权益
41、。再次,建立回访考察制度,促使缓刑犯自觉接受考察改过自新。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帮教点,对缓刑犯实行定期教育,或者进行社区走访,及时了解缓刑犯的表现情况,对待表现好的缓刑犯要给以鼓励,符合缓刑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减刑。对待重新犯罪的缓刑犯建议撤销缓刑,并提起公诉。试论刑罚执行监督有关问题与权能强化市检一分院监所处扈克英内容提要刑罚执行监督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自古以来,刑罚执行工作状况,特别是作为专政机构之一的监所执法状况如何是反映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在当今世界尤为注重法治、文明和人权的态势下,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也因此显得更
42、为重要和迫切了。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问题权能强化根据高检院的精神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应突出抓好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的监督。如何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使监所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我们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来看,近年来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对监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再犯罪活动,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
43、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一些监所检察部门将“配合”监所的工作融入“监督”之中,不断丰富配合形式、深化监督内容、强化监督实效,有力地推动了监所改造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的共同发展。但是,我们在看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越来越深入、越来越趋向法治、完善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与不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点部位之一。综合分析司法实践和立法状况,笔者认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一)立法方面1、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之间衔接上有不足。比如关于减刑和假释的裁定时限,监狱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44、的裁定时限为一个月,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时,却没有规定审核裁定的时限。另外,在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上同样存在一些为具体衔接或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关于假释、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等方面,刑法有具体规定,但是作为具体指导实施的监狱法却大多没有明确规定。2、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目前刑事执行立法存在的弊端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只有5条提到刑罚执行监督问题,而且简单、则,实践中难以操作。有些监所检察部门虽然在配合上做了不少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深化监督范围,强化
45、监督效果,但是这些配合监所工作的方式都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规范、立法。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3、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比如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是“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审判阶段的“抗诉”,这并不必然启动重新审理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同时,由于监督的时间滞后,检察机关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由于裁定已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减去余刑或者被假释,有的罪犯已出监,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难度。(二)司法实践方面1、纠正违法的力度不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机关有违法的情
46、况,如应当交付执行而违法留所服刑。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存在将1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虽然我们提出纠正意见,但执行机关以种种理由不接受。2、监督的方式相对滞后,而且是形式监督,已难以适应形势和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难以保证监督取得较好效果。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都是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事后监督和形式监督,这种事前不参与,事后仅对批准决定和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不当进行审查,如何保证监督效果。
47、3、检察监督人员在配合监所工作与监督监所工作这两者之间把不准尺度,导致畸轻畸重现象常发生。有的检察人员过于讲究与监所的配合,导致监督不力,反之导致监所的不信任,甚至其工作的被动。再者,如果监督人员深入到具体监所具体的管理、教育、改造等执法活动中去多方位的检察,虽然能够了解到大量的真实情况,但是事实又告诉我们,若掌握不好分寸,就可能会干涉了监所的具体执法行为,更会失去监所方面的信任和理解,影响了双方的正常工作关系。如果仅仅检察法律文书或者采取听汇报、召开几个罪犯座谈会等简单的方式,这样了解到的情况必然是肤浅、片面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二、刑罚执行监督不力的主要因(一)一些检察人员素质不高,特别
48、是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该较真时不较真。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派驻检察室开展的。派驻检察人员因为长期与监所工作人员接触,久而久之,一些人往往于各种因素,主要是担心人际关系和工作关系搞僵,因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讲人情、给面子、手软等问题。(二)立法的粗疏导致监督的依据缺乏,操作性差强人意。正如以上对我国与监所检察工作相关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样,诸多的粗疏、不一致、不合理,直接导致检察权的相对弱化,失去了检察工作应有的作用。(三)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不尽合理,导致检察权相对从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形式上的审查,只有监督建议权,没
49、有实体处分权,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四)监督机制不尽合理,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例如配合机制不完善问题。一些监所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工作不配合,敷衍塞责、遮遮掩掩等现象屡见不鲜,使监督工作无法深入。三、加大改革力度,逐步深化刑罚执行监督目前,监所检察部门要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权能,必须以完善立法为先导,以规范派驻检察室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派驻检察人员的素质、建立责任制为保障,深化改革,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从而保证刑罚得到正确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制的尊严。(一)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立法首先应当加大监所检察的理论研究,积极推进监所检察改革,尽快解决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其次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中概括性、则性和实践中很难操作的条款具体化。(二)规范派驻检察室的建设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驻到刑罚执行机关的最直接的基层监督机构,它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最能够发现问题、分析因和找出对策,因此对派驻检察室的建设关乎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应规范派驻检察室建设。(三)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在规范现有的发现违法的途径的同时,立法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