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机场关于开展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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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机场关于开展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金昌机场关于开展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金昌金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文件金昌机场202*31号金昌机场关于开展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认真落实行业及集团公司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活动精神与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司行货运输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公司决定开展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认真落实管理局、监管局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全面梳理航空货物(行李)运输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着力解决航空货物(行李)运输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错装、漏装,监装监卸等方面存在
2、的问题,确保航空货物(行李)运输安全,不断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二、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金昌机场公司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海德副组长:索占军成员:张彦文窦长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机场运营部,张彦文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18009450089)。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三、活动安排及内容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宣传动员阶段(202*年4月10日4月30日)下发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全面启动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阶段(202*年5月1日
3、7月31日)认真对货物(行李)运输岗位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岗位和人员在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持单作业及工作管控等方面是否满足局方要求。通过隐患排查,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以及行李装卸管理流程,有效解决货物(行李)错装、漏装,监装监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规章标准制定措施加以改进。责任单位:机场运营部2.按照岗位人员边学习、边讨论、边完善的思路,从信息公布、流程完善、制度修订、标准执行等方面入手,对相应文件程序进行梳理、检查,全面排查行李运输保障各环节存在不足和风险,确定具体改进项目。责任单位:机场运营部3.巩固提高阶段(202*年6月1日8月31
4、日)针对存在问题并结合公司生产保障实际,按照部门、岗位学习、讨论发现的不足,依据规章标准制定并落实具体改进措施,进一步优化货物(行李)运输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错装、漏装,监装监卸和危险品运输等方面存在风险,确保航空货物(行李)运输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稳步提升。责任单位:机场运营部、运行保障部4.总结阶段(202*年9月1日12月31日)对前期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总结,持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将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果变为常态化工作要求,并将相关规程纳入手册执行。四、具体要求相关部门要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思想,认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活动主题,落实好治理各
5、阶段工作,切实消除航空货物(行李)运输安全隐患,确保航空货物(行李)运输安全。机场运营部门作为公司货物(行李)运输操作与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机场即将开展货运的工作实际,围绕专项治理做好开展货运的前期筹备工作,切实组织好活动落实。做好活动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工作。机场运营部根据活动进度和开展情况,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工作简报形式报公司及集团运行管理部。公司活动领导小组对航空货物(行李)运输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此通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航空运输专项治理通知抄送: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金昌金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202*年4月26日印发拟稿:杨伟艳核稿:索占
6、军(共印0份)扩展阅读: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送审稿11.0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普通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三节其它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
7、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物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移交案(事)件等工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提供满足安全保卫工作的条件,并采取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安全保卫措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并按民航局有关规定报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进行资质认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航空货
8、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第五条民用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管理单位负责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货运安保方案和条件的审核工作,并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与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培训大纲,组织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建立专门台帐记录。第七条与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保位内部质量控制工作。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八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
9、身份证件,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当予以提供。托运属于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第九条航空货物托运人交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如实、规范申报航空货物种类、品名和数量,并对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真实性负责。托运的航空货物种类和品名无法在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货物品名栏内全部列明的,托运人应当提供航空货物品名清单附件,作为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航空货物托运人不得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航空货物运输,不得在普通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第二节航空
10、货运销售代理人第十一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接收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时,应当告知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的安保要求。第十二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要求、指导托运人如实、规范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并对托运书进行审核。第十三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对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进行查验,确保实际航空货物与托运书申报内容相符。第十四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对收运后尚未交付承运人的航空货物,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第十五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向安检机构递交安检申报清单、航空货运单、报关单及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等有效文件。安检申报清单应当至少包括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名
11、称及代码、航空货运单号、航空货物详细品名、安保声明及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号等内容。第十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接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不得接收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填写托运书的航空货物。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认真核查托运人证件、航空货运单等文件资料。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八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收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收运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第十九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快件,应
12、当要求航空快递企业如实、规范填写航空快递单,并使用专用标志、包装。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件交运单位提供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负责对进入机场货运控制区的航空货物、人员、物品及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进入机场货运控制区的航空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民航局认可的其它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进入机场货运控制区的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可以对已经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实施二次抽检。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岗位人员配备应当符合民航安检员定员定额标准要求,同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单据审核
13、岗位、已检货物抽检岗位、安检勤务调度岗位。第二十六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货检工作台帐,一般航空货物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危险品、违禁品查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半年。第二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人不良行为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交运的航空货物可采取从严安检措施。第二节普通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对照审核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人递交的安检申报清单、航空货运单、报关单及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等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对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加盖安检放行章,并留存安检申报清单等相关单据。第三十条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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