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关于对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doc
《论文范文:关于对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文范文:关于对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文范文:关于对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论文范文:关于对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从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入手,分析了数字档案著作权的性质归类、归属以及保护的范围。目前,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忽略数字档案的内容保护、 独创性 要求比较抽象、保护范围有限等。为了加强数字档案著作权保护,需要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利用增补条款调整著作权法,优化法律落实的外部环境。关键词: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数字档案建设是我国档案事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关于数字档案著作权问题,目前的法律保护尚存在一定
2、缺陷,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著作权法和档案法是保护数字档案著作权的两大法律,但是该如何保护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数字档案著作权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的一定条件,才能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一、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数字档案的著作权性质归类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主要是指对作品的成品、片段、数据或其它相关材料进行汇编而形成的 独创性 作品,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汇编人1。数字档案是由传统档案汇编而来的,通过一定的整理和加工程序,将纸质档案内容转化成数字格式的档案信息。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汇编作品,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汇编作品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独创形式
3、、可以感知、可以复制。数字档案是一种适合网络储存和传播的档案形式,在内容方面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要求的后两个条件,而在信息结构编排方面则符合第一个条件,从整体来说它具有汇编作品的特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二)数字档案的著作权归属数字档案的制作主要分为三种:档案馆自行制作、档案馆与其他机构合作制作、档案馆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制作。第一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于档案馆或档案工作人员。第二种情况下的著作权由档案馆与其他合作机构共同拥有,按照约定好的相应比例进行权利分配。在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权的时候,档案馆拥有自身部分的许可使用权;在不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权的时候,档案馆对数字档案的许可使用需要得到合作机构的同
4、意。这种情况下的著作权是一个整体,无论哪一方行使权利都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第三种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一般需要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事前约定,理论上该著作权属于档案馆。(三)数字档案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数字档案著作权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数字档案的内容主要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可以感知的形式进行展现,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可以感知的要求。数字形式的档案信息是可以复制的,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可以复制的要求。但无论是内容格式的转化还是复制,都属于一种通用的手段,没有体现出它的 独创性 。因此从数字档案的内容角度看,还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数字档案的 独创性 往往体现在信息结构的
5、编排方面,融入制作者的编排思想。可见,数字档案只有成为一个整体的汇编作品,它的著作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档案馆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数字档案的著作权,需要明确法律保护范围,尤其要注意数字档案内容不受保护的部分,在制作和使用的过程中加以辨别2。二、数字档案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忽略数字档案的内容保护最新的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具备 独创性 的作品才受到法律保护,即作品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地方3。但对于数字档案来说,内容是按照一定格式标准进行编排的,真正能体现 独创性 的并不多。因此,通过著作权法对数字档案进行保护,绝大多数是保护数字档案的信息结构,即将数字档案的整体看作是
6、一种软件系统,用软件的 独创性 将数字档案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数字档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内容,如果忽略内容保护,则有可能出现规避法律的行为。例如,复制数字档案系统的全部内容并进行重新编排,就会产生另一个有 独创性 的信息结构,尽管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信息结构发生了改变,从法律层面看并没有侵犯到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数字档案的内容,只保护信息结构4。这就导致在档案内容被剽窃的时候,难以对违法者进行法律约束。从目前的著作权法相关条例来看,如果被 独创性 所限制,不能对数字档案内容形成有效保护,即使数字档案信息结构保护得再好,它的著作权也容易被侵犯。因此,对于数字档案的内容保护,著作权法有
7、必要作出一些规定。(二)数字档案的 独创性 要求比较抽象数字档案如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体现出 独创性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数字档案的 独创性 要求还是比较抽象,在操作方面缺少可行性。因为数字档案是以信息结构的 独创性 作为法律保护条件,但这种 独创性 该如何认定,现有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数字档案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边界较为模糊,难以很好地体现出自身的 独创性 ,自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而数字档案 独创性 的抽象化还提高了侵权审理的难度。由于这种 独创性 的认定没有一套可行的标准,法官的判断一般依据主观经验,这与法律讲究客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文范文 关于 数字 档案 著作权 法律保护 思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