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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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太平寿冀2021号签发人:乔宁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河北保监局:根据河北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21152号文件)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逐一对照,全面总结经营管理现状。现将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情况汇报如下。一、缜密组织,全面宣导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后,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及时开展宣导,加强学习。利用分公司部门经理例会,对分公司部门经理层级进行宣导,提升中层
2、管理意识;组织合规联系人例会,对各部门、各机构合规联系人整体宣导,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员工层级执行意识。二、贯彻执行,全面落实(一)注重深化合作,合理选择渠道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注重品质管理,稳健经营,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在业务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渠道选择。目前,河北分公司银保业务主要合作渠道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占比超过90%。在重点合作渠道中,通过洽谈1+1合作网点、创新销售模式,进一步增强深化合作能力,切实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二)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贯彻执行监管指引要求,统一由河北分公司与合作渠道的一级分支机构(省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会主要条款
3、包括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反洗钱义务、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三)规范手续费支付管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依据河北省保险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与银行合作渠道协商代理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切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冀保监发202119号文件)及监管指引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渠道协商统一转账支付手续费问题。自2021年3月起,实现由河北分公司统一支付全省银行代理手续费。(四)规范客户经理资格管理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一直重视银保客户经理资格管
4、理,对新人组织岗前培训,组织考取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上岗;注重衔接培训,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定期核查,确保在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性。(五)规范培训宣传管理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太平人寿总公司及时修订太平人寿产品管理规定,将原“产品销售宣传管理”章节改为“产品销售宣传与信息披露管理”,并对内容进行更新。同时,要求各级机构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河北分公司银保销售支援部下发关于规范银保产品宣传材料管理与使用的紧急通知,明确禁止各机构自行设计、印刷产品宣传材料,培训资料及产品说明会讲师课件要符合监管规定。各类产品宣传折页统一使用总公司设计、印刷材料,内容包括风险提示和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5、。(六)规范客户回访管理目前,太平人寿各项业务的客户回访统一由集团共享中心电话中心进行电话回访。同时,共享中心按照监管规定制定统一的回访流程及回访要点。共享中心会及时将回访发现问题以工单形式下发至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为提升工单处理实效,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运营部下发工单办理管理办法,明确各类工单处理流程及实效。三、全面自评,发现问题(一)合作网点资格管理方面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目前,合作网点中存在部分合作网点正在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6、许可证,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二)代理网点投保提示张贴情况监管指引规定,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目前,合作网点中存在部分合作网点未张贴投保提示的情况。(三)银保通单证管理方面按照公司要求,银保通单证应直接发放至合作银行渠道的市级分行。但是由于各银行要求不一,内部操作流程不一致,导致部分渠道银保通保单需要公司发放至支行或网点,对保单领用及回销登记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四)重大事件联合应急机制不完善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
7、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目前,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已经建立分公司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还需与合作渠道进一步沟通,完成重大事件联合应急机制。(五)反洗钱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监管指引规定,代理协议应当包括反洗钱管理义务。目前,与主要渠道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反洗钱管理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四、加强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1.加强与银行兼业代理网点的培训与沟通将监管机关对于银行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纳入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培训课程中,提升其合规经营意识。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解决兼业代理网点张贴投保提示问题,全力协助办理
8、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工作。2.规范销售行为,防止销售误导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严格执行投保提示、风险评测、客户签名、客户回访、信息披露等监管政策,明确销售禁语,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确保销售人员清楚销售、消费者明白购买,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3.深化1+1网点合作加强对主要渠道现有1+1合作网点维护,强化方案宣导力度,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网点活动率,拉升业绩平台。4.推动新型销售模式严密组织内部培训,使内勤及渠道经理、营业部经理层级人员全面掌握新型销售模式操作流程及要求;通过对合作渠道进行系统化培训,提升合作网点自主经营能力,结合理财沙龙活动,实现业绩增长。特此
9、报告。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报告拟稿:卢冠杰校对:郭瑞明共印3份2021年6月14日印发扩展阅读: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字号:颁布日期:2021/03/07实施日期:202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保监发202110号颁布单位:保监会保监发202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
10、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三、各商业银
11、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把打击银保
12、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注重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六、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监管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当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
13、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
14、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
15、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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