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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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配置规划、阶梯分型等规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配置许可。第五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国家统一建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2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第二章 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实施计划;(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
3、任职资格证书、使用人员上岗证书等复印件)。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五份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 1);(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3(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4、配置许可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准确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 4 月、8月和 12 月。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其中,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
5、知申请4单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单位最迟应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第三章 配置许可
6、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次日将申请材料移交委业务处办理。委相关业务处不接受除政务服务中心以外转来的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5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专家根据配置标准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按照集中评审方式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当向专家评审会介绍单位具备的相关资质等情况。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
7、申请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原则上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数应当为奇数。确因审查评审工作需要的,可以在专家库外请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第十七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配置年度实施计划和专家审查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决定应当自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委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的理由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
8、算在内。第十八条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6可证,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许可决定由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配置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 2 年内完成相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设备安装复杂的设备,经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配置时限。第二十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
9、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副本原件一并报送所在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录。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配置许可证正本,并妥善保存副本备查。第二十二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 3);7(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
10、证日期为政务服务中心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 4);(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第二十四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许可证原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五章 附则8第二十五条
1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卫健发201811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9附件 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申 请请 表表设设 备备 名名 称称 申申 请请 单单 位位 (盖章)(盖章)10
12、所在市、州(区)所在市、州(区) 填填 表表 人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填填 报报 日日 期期 年年 月月 日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填填 表表 说说 明明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本表。2.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 “申请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申请单位地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 “编制床位数”填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3.“所有制性质”包括全民、集体、私营、股份制等。4.“举办主体”分为县办、市办、省办、中央部门办、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办、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办医院。5.“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6.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 “评审等级”按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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