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解决机制(共3227字).doc
《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解决机制(共3227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解决机制(共3227字).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解决机制(共3227字)保险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即便是保险人尽到了投保提示义务,也会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比如,保险公司鉴定费、评估费等项目因与保险法冲突而渐渐失去了按格式条款执行的能力。再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四项“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23条99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8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均没有将其列入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也不会导致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将其列为免赔条款,显然是赋予了驾驶人比法律法规更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19条、合同法40条属
2、于无效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在涉及人伤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交强险条款还是商业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保险项目进行赔偿,据此,保险公司在内部理赔时通常是按照80%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但在法院判决中,即便保险公司给法院提供了受害人用药清单中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用药项目和数额,除了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绝大部分判决也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因为法官并不熟悉医保目录,更不清楚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相关性。而保险公司内部的证明又不具有公信力,对该部分数额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又成本太大,得不偿失,造成该条款在诉讼中实际变成了一纸空文。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原因分析保险公
3、司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除了集中表现为以上情形外,还由于某些格式条款存在歧义。(一)保险公司内部业务环节缺乏衔接性。比如承保环节,保险人为了更多的拉到保险业务,往往在投保、承保环节不履行说明义务,不提供条款,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举证被动;另一方面也致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产生了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全赔的错误认识,给日后形成纠纷埋下隐患。有些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中签字,造成在诉讼环节中即便提供了投保提示单、保险单等证据,也因代签字问题致使条款无效;在检验和核保、跟踪环节也存在不细致问题,比如核保环节,如果投保人不进行如实陈述,就难免会造成日后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如核损,在财
4、产损失案件中,因为事先进行调解,忽视了证据保全,后来被保险人起诉,因为当时没有形成核损报告,也造成诉讼中很被动。在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最终走向诉讼解决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往往会提出比申请保险理赔时更多的诉求。(二)保险条款设计的缺陷。保险条款是保险系统的通用条款。有些是因为与法律冲突造成无效,也有些是因为用语不严谨产生歧义,导致司法机关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适用了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从而造成条款无法产生约束力。还有些是因为条款本身的限制,致使无法囊括免赔的项目导致因为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而被法院置之不理。(三)社会对商业保险承担了社会功能。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人们对交强险甚
5、至对商业险存在较大的依赖性和倾向性。一旦遇到少赔或者拒赔,往往出现心理偏差情绪失控,引发矛盾,最终走向诉讼。(四)审判机关过当的倾向性。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导向下,法院对受害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时效、法院取证等问题上都对保险公司要求苛刻,而对受害人又过于宽泛,最终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成了实际的弱势群体。比如,在一起财产损失纠纷中,原告对自己的损失范围无法提交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对其主张的损失也无证据反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以“保了就要赔”,为指导思想确定审判案件的思路。再比如,由于农村与城镇标准在死亡与伤残赔偿上的巨大差距,基本上在人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 格式 条款 无效 解决 机制 322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