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共3739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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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共3739字)(一)免除模式免除模式,我们也称替代模式,即完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指受雇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选择工伤保险来请求赔偿。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仅适用于由同一雇主或雇主雇用的特定的人,某些特定类型的事故(意外事故,职业或通勤事故),具体的伤害(通常仅限于人身伤害)和具体的事故(通常仅限于轻伤)。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以德国为首,其次还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这种模式可以减少诉讼,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利于减轻雇主的责任。但这种选择方式往往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特别是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得不到赔偿。(二)
2、选择模式选择模式顾名思义,给了劳动者选择赔偿的权力,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者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即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或者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种模式看似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方式选择的自由,实际上我们来想一下,由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各自的缺点,这样的所谓选择的自由实际上让受害者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受害者一方面当然想选择民事赔偿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诉讼成本很高,诉讼过程很漫长,浪费时间更浪费金钱,这样只能让受害者被迫选择通过讨要工伤保险来得到暂时的不足额的赔偿。看似给了受害者选择权,实则没有多大的实惠利益可言。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三)兼得模式兼得模式是指受害者
3、在遭受伤害的时候可以同时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这种模式使受害者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在劳动者和雇主这样矛盾的角色里,一方得到利益,就必然意味着另一方会受损。无疑,这种,模式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受害人获得的双份赔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同时也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赔偿标准相违背。(四)补充模式补充模式系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劳动者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这种模式兼顾了雇主和受害雇员的利益,可以让受害者在损失范围内得到足够的赔偿,又可避免
4、受害人获得超额利益,同样也可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这种模式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所以在当下,这种兼得模式已经被很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到法律实践中。二、我国对工伤赔偿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参加劳动过程中,劳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伤员工可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首先得到自己应有的赔付
5、金。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对受害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雇于雇主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还享受有要求所从事的企业单位给付相应赔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受伤害的员工应得到最大化的补偿,因此,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彼此独立,不能发生替代关系,员工理所应当可以享受双重赔偿。从先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同时被受雇员工享有。由此可见,我国工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还拥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但是采取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做出了解释。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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