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存在的问题(共6866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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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存在的问题(共6866字)【摘要】财会201622号文件对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新规定存在账户设置覆盖不全、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内容不全三个问题,对此进行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另设“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金融商品业务相关增值税,“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始终不含增值税,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实行“大销售观”等。【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应交税费;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6年12月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与之前的有关规定相比,财会201622号文件在“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增加了明细科目,
2、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增加了专栏,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修改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交税费的报表列报也有改进。财会201622号文件的对于推动“营改增”全面施行、统一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发现其存在三个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一、账户设置覆盖不全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实质上区分了金融商品业务和非金融商品业务,明确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账户集中核算,目的是便于年底汇总清算年度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执行多退少补政策,同时也便于执行年度汇总后“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
3、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政策。该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算。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非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并未规定,哪个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投资收益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金融商品业务存在先确认投资收益、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众所周知,金融商品转让将销售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按照有关税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
4、出价-购入价)+持有期间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是金融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在当期要确认投资收益,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就是先确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而后在转让金融商品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对于这类事项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核算账户,可见该文件账户设置覆盖不全。2.建议与案例分析。显然,借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金融商品先确认收益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是不
5、妥的,一则金融商品本身不存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则容易与非金融商品业务的待转销项税额混淆。笔者认为,应另设“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之类的科目来核算此类事项。理由是:转让金融商品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持有期间所获收益的增值税不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并且转让时可能形成正差,也可能形成大于持有期间含税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的负差,最终是否要交增值税具有不确定性。“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如下:一般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按确认的含税股利收入和含税利息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转让或到期时,确认转出的增值税。该科目还应进一步按具体的金融商品设明细科目。期末视其流动性,将
6、其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投资单位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应确认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以及投资收益,其金额是含增值税的,并且增值税在未来转让金融商品时缴纳。对这种业务,笔者认为应做如下处理: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对其应享有的份额或应收取的利息,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分离增值税,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投资收益”科目;未来转让该证券时确认相应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
7、交增值税”科目。例1:A公司2016年、2017年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2016年6月2日购入10万股甲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交价为每股10元,交易手续费30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80元。2016年9月8日甲公司宣告将于9月15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10万股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仍为10元。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价为每股11元,交易手续费27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62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2016年6月2日购入股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1000000,投资收益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8、税额)18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03180。(2)2016年9月8日A公司对享有的股利(销售额的一部分)分离增值税,未来转让时应交增值税额(或有应交增值税)=含税股利收入或含税利息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0000.2(1+6%)6%=1132.08(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20000;贷: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1132.08,投资收益18867.92。(3)9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从略。(4)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公允价值无变化,无需进行账务处理。(5)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金融商品进销差价(销售
9、额的一部分)为80000元(880000-800000),应交增值税额为4528.30元80000(1+6%)6%。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771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2;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80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4528.30,投资收益72771.70。同时,确认相应股利收入的应交增值税额905.66元(1132.0810000080000)。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905.66;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905.66。二、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第
10、二条第(三)项规定,平时每笔金融商品的转让,正差(卖出价大于购入价的差额)按含税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负差(卖出价小于购入价的差额)则相反,按含税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月末“投资收益”账户借方、贷方发生额相抵(负差正差相抵),如为贷方余额,即为当月金融商品转让收益,集中分离增值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当月金融商品转让亏损,亦分离增值税,按分离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不得转入下年抵扣增值税税额,应将该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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