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公路运输管理政策(共5835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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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的公路运输管理政策(共5835字)1927年之后,为了提高公路运营效率,山东省建设厅允许商民承租汽车路,并于1929年颁布了临时办法,规定承领商民于承领时应缴纳全月路租,租率由承领商民投标确定,以投票最高额者为承领人。根据投标规则临时规定。凡承领某路设立汽车行的须由承领人造具创办理由书、汽车行组织、汽车式样牌号与电力之强度及其辆数、创办费用概算书、营业收支概算书、路线图、资本总额、承领人基本情况等呈请建设厅转呈省政府备案,承领人确定后,应于“相当期间内”缴纳全月路租,呈请建设厅应发给执照车牌并缴纳执照费5元、印花税费2元、车牌工料费每面10元。汽车行立案后如果再行停办,须呈准建设厅并缴销牌
2、照,“所缴路租概不发还”。汽车行承领某路后,应全路通车,除因路线发生障碍外,“不得择路段营业”。汽车行承领某路之后,须负担该路的建筑改良及养路费,改良公路的建筑工程应由汽车行造具计划,呈请建设厅核准后,开始兴工。汽车行开业时还须向建设厅提交汽车开到时刻表、汽车每日往来次数表、载客等级价目表、运货等级价目表及行车规则。汽车行承领某路立案营业后,省政府如认为“有收回省办之必要时”,所有汽车行在该路增修之建筑物应由建设厅切实查核,“估价给值接收”。汽车路收归省办交接时,如汽车行确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经营有亏损者,得由建设厅“酌核补偿”。汽车行每月须将营业情形及收支状况呈报建设厅,建设厅也有责任通令沿
3、路各县予以相当之保护。汽车行立案后,其所承领之路线内,如有私人自有汽车通行,汽车行可以酌收通行费,收费数目由汽车行拟定,军政各官署公用汽车通行则不须向汽车行交费,但除该行外,无论任何汽车均不得在该路营业1。这一时期,山东的公路修筑起步不久,很难满足公路运输的需求,省建设厅决定利用原旧有官道实施运输,并于1929年颁布山东省建设厅暂订沿用官道汽车营业规则,规定在同一路线内或同一起止地点允许有一汽车行营业。但如果旧有官道在所修专用汽车路线左右各30里以内,而与该路平行的则“概不得沿用汽车营业”。对于不便通行汽车的官道,如果汽车行情愿自行施工改良加宽营运,所有占有土地应由汽车行出资购租。汽车行如欲在
4、此类道路上营业,申请时递交以下材料呈请建设厅转呈省政府核准立案:开办理由书、假定章程、指定官道路线起止地点、里数及经过城镇村庄、实测旧有官道路面各段宽窄详细图及说明书、拟增修官道路面各段宽窄详细图及说明书、创办费用说明书、营业收支概算、汽车式样与电力之强度及其辆数、资本总和、开办人之姓名、籍贯、职业住所2。此外,此项营业呈请立案时还须向建设厅缴纳保证金,每路线长10里,缴保证金50元,路线在100里以内者还应缴纳勘验费50元,每增10里增加2元。呈领牌照时还要缴执照费5元,印花票税2元,车牌工料费每面10元。而开业之时,汽车行仍须向建设厅呈缴如下材料:汽车开到时刻表、汽车往来次数表、载客等级价
5、目表、载货等级价目表及行车规则。汽车行沿用官道营业还须缴纳路政捐,其捐率规定如下:乘坐5人或5人以下的客车每辆每月缴捐20元,5人以上每一座位增缴4元;载重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缴捐30元,1吨以上每半吨每年增缴15元。路政捐由汽车行按月照缴建设厅。按照该规则,如果建设厅在上述已营业官道左右平行30里以内另筑专用汽车路并允商办时,沿用旧官道营业的汽车则得“停止营业”3。而商民如欲承运长途汽车,除须向建设厅呈缴领照人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路线之起讫、里数及经过地点,汽车牌号、载重量及其辆数,资本总额,营业收入概算外,还须按月向建设厅缴纳车捐,领取捐票4。各种车辆每月应向建设厅缴车捐数目规定如
6、下:(一)客车容五人或五人以上者月捐四十元,(二)客车容六至十人者月捐八十元,(三)客车容十一人至十五人者月捐一百元,(四)客车容十六人至二十人者月捐一百五十元,(五)货车载重一吨以上不足两吨者月捐四十元,(六)货车载重两吨以上不足三吨者月捐六十元5。之后,省建设厅公布各区汽车路局招用商车暂行办法,车商如欲在各区行驶汽车,须将“拟在何处行驶及车辆数目、牌号、载重数量”呈报建设厅登记,各区运营车辆数目建设厅“酌量营业情形规定”。与先前不同的是,此次办法中规定,商车营运的道路修筑费、行车管理等费“由公家担负”,修理汽车、雇用司机及汽油等费用归车商担负。所有营业收入官商按成分配,其分配成数按照各该区
7、营业情形由建设厅规定,票款如有意外损失,官商同样按照收入分配比例担负。一区内如有两家以上车商时,该区的路线由各车商轮流行驶,其收入除公家提成外,各车商应分之数以其车辆所售票价多寡为依据,票价多寡则以路签为凭证,车辆之轮流及车商应得成数的分配方法由各车商自行商定。为掌握车商的收入以便分成,建设厅规定“车商应得收入之成数,路局应于每五日拨付一次,随时取得临时收据”,但为节省手续起见,“其零数于月终清结换取正式收据”,倘遇阻碍,各站票款不能按时解局时,车商不得要求垫付。建设厅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私济公”,规定各路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可免费乘坐商车,“但每次不得超过车座十分之二”6。因办法中某些具体条文
8、模糊不清,各区局在实施中某些环节难免不知如何操作。如昌邑等县建设局即曾呈请在县境行驶汽车,而路局表示“势难逐县设站,致多耗费”,故次年,建设厅又拟订招用商车补充办法8条,确定车商应自领得登记证开始营业之月份起,按月于每月5日以前向该管区汽车路局缴纳车捐,客车每辆每月60元,货车每辆每月40元;营业汽车的票价由该区汽车路局规定,车商不得自由增减,其一切行车事宜也应受路局的监督与指挥7。全省汽车路管理局成立后又对招用商车办法进行了改革,颁布登记商车暂行办法及管理商车暂行办法,改招用商车为管理商车。1936年7月,经委会针对专营公路,即有定班定价的运输业务而负养路责任的公路,公布各省市专营公路征收营
9、业汽车通行费规则,对于征收营业汽车通行费的标准规定如下:7乘客以内的小汽车,每车每公里自2分至6分;乘人的大号汽车,每7位或余未满7位作一单位,按前项递进计费;经过未办货运公路之运货汽车,不分大小,免收通行费,或征收每车每公里自2分至6分;经过已办货运公路之运货汽车,不分大小,按上一项加倍计算。营业汽车如欲通行于专营公路者,须先在该路最近车站,照章纳费,取具收据,并领取通行证,张贴于车前玻璃上,如漏购通行证者,“应加倍纳费”8。二、非营业性汽车的政策除了营运车辆,建设厅对于军用、公用汽车及自备车辆的登记、管理制度也陆续颁布。1931年建设厅即颁布管理非营业长途汽车办法,但当时汽车数量较少,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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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公路运输 管理 政策 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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