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特殊政策探讨(共5889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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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特殊政策探讨(共5889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异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一直是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的重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按照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1746号),进一步完善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和实际操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
2、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取得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就不可任性。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需视情而论。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依据“营改增”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相关税政,归纳总结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九个特殊税政,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考和借鉴。一、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凭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3、,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二、涉嫌违规增值税凭证,税务机关责任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抵扣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
4、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
5、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三、非正常户的失控发票,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作为抵扣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发现该张发票属于失控发票。根据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
6、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
7、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四、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一)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8、(二)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明确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有关问题:1.审核比对发现异常凭证暂停开具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2.经核实符合规
9、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3.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五、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明确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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