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共6223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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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共6223字)摘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是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这项法律制度实施成效显著,但是这项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衔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为探讨上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克服,通过系统梳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沿革,根据矿政管理实际的需要,提出了增强该制度完整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的具体建议,以提升矿产资源综合保障能力,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关键词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制度评价1立法沿革我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支撑
2、。11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的规定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压覆重要矿床的管理制度,是进行储量压覆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3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特定的工程之前,需要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域的矿产资源开采分布情况,并且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才可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还明确了拟建设项目与开采重要矿床发生矛盾时的解决途径,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先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意见后,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煤炭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的管理,其与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意图基本一致,只不过结合煤炭资源开采的特点,其规定更侧重于约束
3、和规范地面生产和建设活动。煤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需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方可在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煤炭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12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和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是专门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两件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了如何界定压覆矿产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压覆的审查批准和对压覆的补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4、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规范报批要件,加强审批管理,并且规定要做好与土地管理衔接。除这两件文件之外,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对压覆矿产资源也有所规定,其明确要改进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要求,并且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2法律制度评价实践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其中河北、山西、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省(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还制订了具体的实
5、施办法。河北、河南、湖南、贵州等省的矿产资源空间信息数据库,为建设单位的查询提供了便利条件,既维护了矿业权人利益,减少了纠纷,又提高了工作效率。随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矿审批权限的调整,各省更好地结合实际,提出避让措施,力争减少矿产资源压覆的情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执行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3-4。但是,这项法律制度本身在完整性、可操作性、衔接性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21制度的完整性211对压覆非重要矿床的管理规定不完整法律上对压覆非重要矿床的审批缺乏明确规定。压覆非重要矿床虽然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不会产
6、生严重影响,但也属于矿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并且“重要矿产资源”这一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有些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既涉及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开工,又关系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影响面大。矿产资源法第33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床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压覆非重要矿床只是在部规范性文件2000年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而各省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规定不一,有的省份已经取消了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有的省则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了对其进行审批管理,如河南省在关于实施矿产资源法的办法中规定“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
7、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山东省在关于实施矿产资源法的办法中规定“应当附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也有的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未作规定,只是由省政府的法律文件或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规定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212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的,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未作相应的规定。法律责任能够保障法律义务的履行和矫正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于违反负义务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法律义务的规定就会流于形式,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213储量压覆评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建设项目压覆已设
8、置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或者压覆未设置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都需经评审备案,并且评审备案是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等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5-6。压覆储量评审备案的目的是为后续的补偿提供依据,但实际上矿产资源储量压覆评审的开展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是目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其第5条前4项直接列明需要进行评审的4类矿产资源储量,但没有直接把压覆矿产资源的储量报告列入进去;第5条的第5项或第6项为兜底性质的规定,包括“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或“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
9、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但并不能由这两项规定直接明确推导出压覆储量需经评审备案。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两部规范性文件即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和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也未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储量压覆报告需经评审,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只是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规定,压覆储量需经评审备案才可填登记书,压覆储量需评审备案这一要求夹杂在关于压覆储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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