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享汽车保险创新(共3711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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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共享汽车保险创新(共3711字)摘要:目前共享经济日趋流行,共享汽车因其线上化操作的便利性也受到众多人的喜爱,但在其运营和使用中却因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遭遇风险大,保证额度低等问题。本文将通过案例问题分析以及相关文献查阅,旨在对促进共享汽车产业发展,为共享汽车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可行性意见。关键词:共享汽车;保险;创新一、绪论近年来,共享汽车已经逐渐进入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根据2019年中国分时租赁行业研究报告数据表明,2019年初国内共享汽车企业超过1600家,共享汽车总数量在11万到13万辆之间,共享汽车整体市场规模近30亿万元人民币。在共享汽车高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
2、凸显出来,尤其是共享汽车发生风险之后的经济赔偿更是备受关注,2017中国共享汽车现状与趋势报告调查显示,约74%的共享汽车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承担高额赔偿,不仅如此,共享汽车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之后所出现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也备受关注,例如,梁修诚、叶建红(2017)的研究指出,目前应将共享汽车风险管理环节中最需要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共享汽车驾驶风险的分析、事故责任明确认定的规章制度等方面。不仅如此,考虑到保险与风险的相互依存关系,与共享汽车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也受到了学者及业内相关人员的关注,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尚未出台和共享汽车有关的较为成熟的新型保险产品,而聂勇(2015)就指出在应对共
3、享汽车的风险时,应该鼓励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新的分时租赁汽车责任保险产品,作为交强险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共享汽车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应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化过程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根据目前共享汽车的市场现状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本文从保险公司、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共享汽车用户这三方主体出发,分析目前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共享汽车保险问题中存在的缺陷,尝试为完善共享汽车经营、创新共享汽车保险提供理论支持。二、共享汽车保险问题分析根据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对相关文献的查阅研究分析,发现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众多,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共享汽车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4、”)及共享汽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三方主体之间相互的责任纠纷。(一)保险公司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研究1.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存在争议。在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问题上,大多数平台认为其所属车辆是以租赁形式交于用户自用,用户租车后与私家车使用途径相同,其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将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运营。而保险公司认为,平台将用于租赁盈利的车辆在投保时登记为非运营车辆,其使用性质不实,加之共享汽车的使用具有不特定性,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比承保时要高,两者为此争执不下,从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纠纷问题。2.平台为共享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保额较低。目前,非营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
5、额通常在50万元以上,大部分私家车保额甚至达到100万元以上,而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公司大多都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与非营运车辆的保额相比,共享汽车运营平台投保的保险金额完全不能够应对共享汽车出事故所能赔付的最高限额。不仅如此,目前车辆保险额度及免责条款问题争议也较多。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车辆保险额度一般会在分时租赁协议中列明,但当保险额度不能覆盖赔偿数时,保险公司以协定的保险金额为由,不予超额理赔,而用户也无力承担,因此引发了双方矛盾。3.保险市场中没有匹配的共享汽车保险。唐千皓(2018)提出,共享汽车在国内近几年的发展中,发生了几起重大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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