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分析(共2984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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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下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分析(共2984字)一、软件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选择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软件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缴纳营业税,属于价外税,与委托方关系不大。而在“营改增”之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转为缴纳6%的增值税,委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委托方的购买成本。但这也在软件企业和委托方之间产生了一个矛盾:软件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只能开具零增值税税率的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抵扣相关的进项税,就会要求软件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当委托方为国外客户,以及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不在意增值税是否能够抵扣时,软件企业才能真正享
2、受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那么,软件企业如何选择,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呢?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选择。(一)当客户群体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首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如果软件企业的客户群体为尚未企业制改造的国有科研院所单位,或者为国外企业时,优先采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销售模式,以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需要在合同中重点关注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因为:(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时,销售方将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一并让渡给购买方。(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
3、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才能符合技术开发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政策还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而各地的科委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一般都有格式文本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因此,为了更稳妥起见,企业最好根据当地科委的格式文本进行适应性修订,以减少不必要的风
4、险。(二)当客户对增值税抵扣敏感时,首选产品销售合同如果软件企业的客户为一般企业,有增值税抵扣的客观需求,则软件企业应首选产品销售合同,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时需要特别关注三个关键点。1.合同名称要规范既然是产品销售合同,则合同名称一定不能出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字样,最好是软件企业的标准合同,即使由客户提供合同文本,也要对合同名称尽量做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明确是产品销售合同。2.产品名称要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在向税务机关进行具体销售合同项目的退税申请时,至少要求三个一致,即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产品名称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一致,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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