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伤害赔偿案法律原则分析(共332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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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伤害赔偿案法律原则分析(共3320字)电力伤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以下称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电力系统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生产条件。在作业中一旦对周围环境中的人、物造成了伤害,就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由此行为引起的电力伤害赔偿自然归属法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电力伤害侵权案件的范围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
2、的态度来经营,但仍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也就是危险性工业的生产、经营。电力工业尚在其危险工业之中,为了较准确地应诉电力伤害侵权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维护电力系统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弄清楚电力伤害侵权案件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电力伤害侵权案件主要是:高空,如交叉跨越江河、山野、铁路、公路、工厂、村屯、居民区、闹市的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设置于工厂、村屯、居民区,闹市,铁路边、公路边的变压器台,电力建设工地的塔吊,发电厂的烟囱、凉水塔等距离地面一定距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且由这些特定物致害构成侵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高空作业,是处理
3、此类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制定一个具体的高度作为衡量其是否是高空作业,以确定高空责任与否,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难以说服人的。不能说距地面5米的作业是高空作业,距地面4.8m的作业就不是高空作业。原则上说,距地面一定距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就是高空作业。高压超过220V的配电线路电缆及所有的输电线路、民用变压器、工业变压器台、变电所(塔)、配电盘柜、刀闸、超过6.27MPa汽、水、油管道。超过一个大气压下饱和温度的热力容器、管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且由这些特定物致害构成侵权的电力伤害案件。只有上述范围内的案件才能按特殊侵权案件应诉,超出这些范围的民事侵权则按一般侵权案件应诉。特殊侵权责
4、任案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其根本上的差别。电力伤害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伤害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说明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说明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电力伤害侵权责任赔偿是其中最为明确的一
5、种。凡是电力伤害侵权责任致人损害,一律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再问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具备其他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首先考察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占有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电力伤害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电力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客观要件,意在不能任意扩大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二是必须客观存在人身或财产被损害的事实。三是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审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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