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腐败成因分析(共3531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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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团腐败成因分析(共3531字)通过访谈民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笔者发现:从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来看,社团腐败主要发生在具有官方背景的社团,也就是前四类社团,而较少发生在民办社团;从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来看,承担鉴定、检验、公证、举办资格考试等职能的互益性经济类行业性社团和被一些专门法赋予行政管理权或者明确规定会员必须入会的专门类社会团体是目前社团腐败的高发区;从社团活动的范围而言,活动范围越广的社团越容易产生腐败,社团腐败的严重性与社团本身的级别呈正比例关系,社团级别越高,越容易出现腐败,带有“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社团更容易出现腐败。社团腐败的原因分析(一)政府与社会的界限不清是社团腐败的
2、根源社团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为社团腐败提供了手段,很多社团就是打着“政府领导人在社团内兼职”的旗号而迫使企业入会,参加各种名为表彰和评审实则为收费的各项活动,所以社团腐败的症结在其官方半官方背景。作为具有民间性质的社团与政府的这种特殊关系得追溯我国社团发展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市场和社会是三位一体的,因此这时期社团的成立完全源于政府需要,其功能是满足党和政府的需要,这类社团与政府部门实质上无异,仅有名称上的区别。而70年代的市场经济转轨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因此政府主动让渡空间给社会组织,但是又害怕社会组织发展不成熟未能顺利承接转移出来的职能,于是就通过政府领导人在社团内兼职的方式来主动培育社
3、团,全面控制社团的人权、事权、财权,结果将社团变成为其服务的“二政府”。而这官方半官方背景一方面为社团腐败提供腐败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导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社团成员大会的权力被架空,无法监督和遏制社团内的腐败问题。(二)“制度真空”和“制度剩余”是社团腐败的核心原因制度真空和制度剩余并存是我国社团面临的重要制度环境。制度真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管理社团主要依据的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没有管理社团的一般法律,仅有少数专门法涉及到规范社团行为,而这些专门法还与条例相冲突,导致很多社团“形同质异”;二是缺乏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目前的法规主要集中在日常性的审批登记、监督管理
4、和行政管理方面,而很少涉及到社团内部的财产关系,社团腐败的惩罚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规范社团行为仅有法律精神而无操作性条文,如“深圳律师罢免律师协会会长的事件”最终因为法律只规定社团成员有罢免会长的权力,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罢免的程序而导致罢免事件宣告失败;三是规范社团行为仅有部门的规章制度,而无法律条文,导致社团反腐无法可依;四是现行的法规严重滞后于社团发展的速度和社团开展业务的广度,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规范现在的社团行为。制度真空使得规范社团行为无法可依,为社团腐败创造了制度空间。制度剩余集中体现在“双重登记管理”制度所赋予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监督管理的重叠职能。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
5、给社团监管管理上双保险,但是却产生了未预期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个责任主体导致责任不明确,容易成为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推卸监管责任的理由,实际上弱化了政府部门对社团的监督管理;二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之间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在利益诱惑面前容易衍变成利益合作关系,社团通过依附业务主管部门,借助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可以每年开展行政部门制定,企业必须参加的各种“三优”评选,培训等活动,收费高额费用,或者借助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不规范委托关系,收取业务主管部门不便收费的项目。而业务主管部门又可以利用其领导人在社团内部兼职控制社团财务或者借监管社团财务之名侵占社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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