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勘查及开采审批政策变化(共624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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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的勘查及开采审批政策变化(共6240字)摘要:2017年底,国土资源部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审批管理相继了3个规范性文件,废止了22个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分析了政策出台的背景,分类研究了新政策实施后相较于以往矿业权审批管理政策的主要变化以及部分变化对矿业权人的影响,并对新政实施后应进行的相关配套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为矿业权人在办理勘查开采审批过程中的政策把握提供借鉴。关键词:矿业权;审批政策;变化研究作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力举措和落实精神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成果,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底了3个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了22个现行的
2、规范性文件(见表1)。新的文件承继了已废止文件中多数经实践检验管理成效显著的条款,删除了已不适用于目前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的内容,同时也吸纳了诸多现行矿产资源管理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简化了部分原有政策中不便民利民的程序和环节。3个文件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要求1的成果,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配套性逐步加强2,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审批管理越来越科学、有效和便民。1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新政出台的背景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形成了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3、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基础,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各省级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及修订距今已逾20年,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至今也已十余年,仅在2014年对部分法规进行过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已逐渐不能完全适用和服务于当下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而国土资源部以往出台的部门规章,也已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目前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诸如矿业权重叠处置、勘查矿种变更、二次延续缩减面积、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清理以及延续超期申请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出台新政策进行有效解决。国务院在2016年全面推进的“放管服”改革,对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
4、行政审批工作的科学、简化、便民提出了变革性的要求,作为处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地位的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两年来国土资源部在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清理服务中介事项、精简合并审批材料上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是许多成熟的做法还未上升到政策层面。同时,随着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矿产资源管理因历史原因出现的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悖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维护好矿业权人的权益,也需要相应的政策扶持,矿业权管理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2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政策的主要变化本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政策,首先,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矿业权科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将中央
5、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矿业权的全周期管理;其次,以问题为导向,对目前矿业权审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科学分类和有效处置,同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清理、简化和明确了矿业权审批办理的相关程序,在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上出实招、求实效。2.1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对部分已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修改(1)将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到矿业权全周期管理。一是源头性防控,新政策将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到矿业权管理的源头探矿权的设立上,严格要求“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二是过程性把控,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6、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三是终端性闭合管理,对于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政策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如申请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则由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手续。(2)对矿业权人法人资格要求的变化。申请探矿权的法人资格要求由以前的“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修改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项目的探矿权人原则应当是营利法人),申请采矿权的法人资格要求由以前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修改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3)对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要求的变化。以往对新立探矿权的申请范围,均要求不得小于1个
7、基本单位区块,而新政策中则仅限定于对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做此种要求。(4)对协议取得的非油气矿业权变更主体年限的调整。加强了对协议出让矿业权变更主体的年限限制,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油气矿业权申请变更主体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5)对非油气矿业权变更勘查开采主矿种政策的调整。对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矿种的规则制定从以矿种勘查的风险高低为界限,变更为以金属类和非金属类矿种为界限,明确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进行勘查矿种变更时,应依据出让时的约定。同时,非油气采矿权的矿种变更明确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6)对划定矿区范围需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进行
8、了调整。划定矿区范围需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从以前的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调整为大中型煤矿和大型非煤矿探矿权保留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从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中小型非煤矿探矿权保留应达到的勘查程度的要求。(7)对第三类矿产相关政策的调整。加强了对普遍来说矿区范围小、资源储量少、出让费用小和开采周期短的第三类矿产的管理3,增加了3条限制性规定:一是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二是第
9、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三是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2.2对以往法规未尽述的矿业权管理问题提出了科学的分类处理办法(1)矿业权之间重叠问题。根据矿业权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以下简称2011年14号文)第十四条对矿业权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的规定,对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的勘查或开采范围可以发生重叠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并对不同主体间、油气与非油气间允许重叠的矿业权提供了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以及提交主动避让、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两种处理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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