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探究(共5504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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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侵权探究(共5504字)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自媒体作品大量涌现出来。自媒体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法律规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此,其所面临的侵权问题,本文列举了两种常见的自媒体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一是关于短视频平台作品侵权,在规范行业内部机制的同时,鼓励二次创作者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关产权;二是关于音乐传播平台作品侵权,我们认识到音乐平台及用户都应增强版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流程,对不同自媒体作品进行类型化分析,规范平台管理人员工作。关键词:自媒体;著作权;法律规制现如今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自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区别于传统的纸媒,
2、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一些自媒体软件也应运而生,我们通常接触到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快手、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这些自媒体平台准入门槛低,几乎没有限制条款,人人都可以申请注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应受法律调整,自媒体平台作品抄袭、非法传播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日益严重。部分原创作者对于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较低,维权意识薄弱,原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屡受侵犯。因此在保障自媒体信息交流的同时,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成为自媒体著作权规范的重点。一、自媒体作品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一)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短视频侵权问题早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投诉的高发区域。用户对于视频内容
3、和画面要求也促进视频平台内容创作的不断提升,对其发展前景保持高度乐观的同时,其发展弊端也在不断显露出来。此类侵权方式主要体现为对视频内容大量搬运、对内容不加以改变的直接摘抄,并进行不正当的传播,直接损害短视频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在思想上的表达,并不保护其思想,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难以对其进行直接调整与规范。同时短视频作为新兴领域,我国目前对于此的相关法律的规范较少,仍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及鉴定方式。“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929%”,3短视频平台用
4、户使用数量不断的爆发,短视频作品数量也在持续提高。短视频平台作品内容抄袭界限难以界定,其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原作者授权而对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者将短视频内容进行简单拼接。常见于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创作,但这样的作品是具有争议性的。一方面,二次创作者认为其所创作的内容文案是具有独创性的;另一方面,其创作的方式是基于原作者的创作上加以创作的,所使用的版权问题大多并未取得原作者授权。关于“独创性”便更值得深究了,我国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是指作品所具有的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特性,短视频的发布时间往往很难精确到很小的记时单位,就算两者发布视频时间有较大的间隔,也不能证明后发布作品的创作者是对先发布作品的内容等
5、方面进行抄袭与非法传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的原创者很难被发现。关于这类侵权问题,二次创作作者认为,自己所引用的原正片篇幅相较于电影本身而言,并未超出“适当”的引用范围,且其创作内容更多是自己对于电影本身的思考以及具有自身独立思考与创作的元素。但在“流量”时代,二次创作者的收益也不能单单仅靠收获利益来恒定其收益标准。制片方认为,观众一旦通过短视频的方式了解到电影中的主要内容,减弱观影者的观影兴趣。但这里说到的“电影”还应有具体的划分,比如在短视频平台上上传整部或者是剪辑的经典老片,它的传播影响多为正向。因此,这类侵权行为的鉴定,很难仅以所使用内容的多少断定,还需结合其内容、社会影响力等等。
6、如今很多短视频平台经常使用“避风港”原则当作挡箭牌,例如,在A公司诉B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我们所熟知的B公司使用的就是“避风港”原则,辩称其所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空间业务,于庭审中B公司却无法提交用户的具体信息。平台以用户之名,滥用“避风港”原则对他人著作权进行公然侵犯。这种网络侵权现象不在少数,自媒体平台的管理人员利用“避风港”原则去保护自己平台的利益,发现用户被侵权时,也常为了获取平台的收益而放任不管。(二)音乐传播平台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网上广为流传的视频的背景音乐,也有可能涉及音乐作品的侵权。例如现在很多网红会在直播间插入背景音乐,作为自己带货的背景音乐,吸引了更多的“粉丝”前来观
7、看。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这些音乐在未经过原创者本身的授权情况下被运用到自身的直播间中,也是一种侵权方式。个人的原创音乐作品被他人应用,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应用,而是一种对作品内涵的抄袭,不经思考,未经创作人的授权跟风创作,对创作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行为。一些网红在使用音乐时,也会抄袭原创型歌手的音乐作品,在音乐火了之后,大众一般不会去探究到底原创作者,也很难去界定原创作品,而只对某个音乐的传唱予以吹捧和炒作。当然,未经他人允许的传播
8、并不都是侵权行为,在著作权领域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存在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对于很多音乐的传播,它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一种想让社会都知道的正能量,也可以说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还有在传统媒介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都属于例外情况,并不包含于侵权的范畴,这对自媒体作品的保护、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二、产生侵权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法律规范不足,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针对自媒体平台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不足,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传统媒体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办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互联网用户著作权被侵权人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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