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共5841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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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共5841字)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软件行业的发展支持,在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方面相继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因为在税收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这一类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的不断完善,给产品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针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现状,本文详细探析了此类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应缴税额;销售额从20世纪末开始,国家大力支持软件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软件产品、行业方面的税收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软件产品,在增
2、值税退税政策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发展难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但部分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存在着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在未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当前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实施现状基础上开展,保障相关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加快推进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关概述该类产品是指可进行独立运行的一种专用软件,主要是由微型操作系统与控制应用软件构成。嵌入式软件产品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种,其中包含的程序和文档非常多,依据相应的划分标准,具体包含了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产品具有以下的特征:(1)专门性。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普通软件产品不同
3、,其开发目标是为了与嵌入式系统保持匹配性,为保障该类软件产品的功能与服务,该软件与外部硬件、设备连接要可靠。嵌入式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用是基础,从根本上看,嵌入式软件产品就是为满足用户的相关应用需求而开发的系统,是定向开发的软件,具有自身独有的应用条件和范围。(2)适应性灵活。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来看,其属于模块化软件,由于这一模块化特征,使得其可以达到各类嵌入式系统的使用需求,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持原系统的正常功能。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在国内有关政策与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有详细的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与其他类型的产品不同,这一特殊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为即征即退税
4、额的方式,最终的税额为应缴税额与当期销售额的3%的差值。当期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税额差值完全相同,如果在不考虑增值税率16%的情况下,当期销项税额与当其产品销售额的13%相等2。2.1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计算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售额3%;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3%。2.2当期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总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总额-当期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而在上式中,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销售额的确定方面,一般要依据以下标准来确定:(1)依据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商品的
5、平均销售价格计算;(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同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准;(3)计算机硬件、设备组合计税价格3。3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政策的发展与潜在问题3.1软硬件分开核算销售额阶段在1999年的财税字273号文中,对于一些特殊性产品的税收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这类比较特殊的产品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自身设计软件产品的销售中,增值税税率采用的是17%,针对其中实际税负超出6%的部分以即征即退作为计算标准,这是最为早期的政策。因为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时,可能存在着与协同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打包销售的情况,如果以此作为税收政策,销售额计算应独立开展。但
6、在实际销售额核算时,常常存在着分开核算未实现、核算不准确的情况,为克服这些问题,在税收政策实施时以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产品所对应的税率来开展,这一情况下的退税政策不适用4。但是,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因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与硬件同步销售的,二者存在不可分割性,销售额分开核算的目标难以实现。3.2不视为软件产品阶段在2000年所颁布实施的相关退税文件中,进一步注明了嵌入式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售卖其研发的软件产品,17%的增值税征收后,超出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在这一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政策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软件,无论是独立的
7、软件产品还是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可以采用这一税收政策。但在2005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3.3分开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阶段2006年,再次进行了财税文件规定,该文件与前期文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能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和政策上,这一重新定义和政策的出台是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的。根据其条文分析,纳税人在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时就已经嵌入到了计算机硬件或者机械设备中,具有销售的同步性特征。一些软件成品的成本无法实现单独核算,但如果可以达到分开核算的标准,对应的税收政策同样适用。因此,该文件再次承认了嵌入式软件产品享
8、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必要性,但在计算的过程中,须将硬件和软件成本的核算独立开来。3.4分开核算收入或用成本加成法区分软硬件收入阶段在2008年的财税文件中,彻底废除了成本分开核算的相关内容,重新将销售收入分开作为其中的重点内容,且做了适当的调整。文件中指出:在嵌入式软件、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销售额计算上,应遵循分开、独立计算的原则,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适用;针对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部分,不能直接退税。针对该财税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核算的过程中,用硬件成本加成本利润率的方式来进一步计算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销售收入的分开核算,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充分遵守了嵌入式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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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嵌入式 软件产品 增值税 退税 政策 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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