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探析(共1840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探析(共1840字).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探析(共1840字)一、问题的提出以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法院审理结果如下,被告人孙学丰和代文明明知是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于伪劣产品,仍然予以销售牟利,此种行为均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看不仅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也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法规竞合,因此,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该以销售伪劣食品罪定罪。理由一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竞合问题的规定,存在法规竞合时,以重罪处罚。如果一种行为既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从重处罚。本条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
2、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采取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理由二是,根据危害结果的轻重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判断罪名,其销售金额之大,还有法律明确禁止用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不严惩犯罪分子难以迎合民众的心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同样认为在构成要件上既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应该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二、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释义法规竞合就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刑法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考虑到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情况。总体来
3、说,法规竞合是什么,有的人认为一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有的人认为一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无论持任何一种观点均包括数个法条存在包容关系这种情况。根据以上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存在包含关系的法规竞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产品包括任何归属于产品概念的东西。产品包括有毒、有害的食品也包括伪劣产品。其次伪劣产品包括任何不属于合格的产品,其质量严重程度应当包括伪劣以上的产品,由此得出,有毒、有害食品应当属于伪劣产品,因此刑法第140条和刑法第144条二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刑法第
4、140条的内容包含了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内容,因此据以上分析构成法规竞合。还要说明的是第140条是一般法,第144条是特别法。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包括包括食品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八项标准来衡量食品的质量。凡是达标的属于合格食品,凡是不达标的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不仅要符合无毒无害而且还要符合其他食品安全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包括了有毒有害食品。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存在包含关系的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必然包含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5、罪的构成要件之中。因此刑法第143和刑法第144条崔在包含关系,构成法规竞合。三、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存在两种适用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两个原则可以同时并用在法规竞合之中,另一种观点是,法规竞合实行的是特别法优先并排斥适用一般法,没有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余地。我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食品安全犯罪本来就是对特殊领域食品安全这个领域规定的犯罪,如果硬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那么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形同虚设。第二,一味的严打食品安全犯罪,则忽视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适用。第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明确的,比如说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行为形态“生产销售”的规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规定,因而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逐一认定,确定适用的罪与刑,也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特殊犯罪的量刑规定与犯罪的行为危害性不相对称,这里我认为一个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没有定罪谈不上量刑,只有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即找准方向之后才谈得上量刑的确定。在定罪与量刑的认定上当然的优先认定“罪”的问题再次基础之上对犯罪行为量刑。第 4 页 共 4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