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_1479885758479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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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8-2601 合同编号:440600-2016-佛佛 山山 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 省(自治区、直辖市) 佛山 市(县) 国土资源 和城乡规划 局;通讯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2 号 ;邮政编码: 528000 ;电 话: 0757-83120802 ;传 真: 0757-83350078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
2、户银行: ;账 号: 。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3、我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第四条 受让人通过一级市场公开交易(挂牌)取得本合同项下位于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影荫路南侧地块 的3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出让净用地面积为大写玖仟柒佰捌拾肆点玖贰平方米(小写9784.92 平方米)。该地块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变且出让净用地界址线不变的前提下,该地块出让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土地面积出现不一致时,以实测土地面积发证,且成交价不作调整。总建筑面积不变但界址线有变化导致净用地面积增加时,须获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成交单位地价计
4、收土地出让金。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影荫路南侧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详见附后界址表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为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可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各二级分类以竣工验收后首次申报的确权发证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若延期付款则时间相应顺延)将出让宗地交
5、付给受让人,出让人4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按现状交付: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地块边道路已建成,具备通水、通电、排水、通讯等接入条件,受让方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四十年,按约定的缴齐地价款之日起算,即自 年 月 日起算。第八条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成交价的 20%,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定金必
6、须在 年 月 日前缴交;竞买保证金超出定金的部分可直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即最迟 年 月 日签订):(一)受让方于地块挂牌成交之日起 30 天内(即 年 月 日前)必须缴纳出让价款 50%的首付款(含定金),大写5人民币 小写 万元 ;必须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出让价款余款(出让价款 50%)大写人民币 万元 小写 万元 。受让方如未能按上述时限缴交出让价款,逾期每日需按应缴款的 1缴纳违约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
7、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 / 天内,即 / 年 / 月 /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 天内,即 / 年 / 月 / 日之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及有关税费后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
8、)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6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 万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宗地纳入 2016 年度的房地产用地计划。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
9、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可兼容交通场站用地;附属建筑物性质 / ;地块规划可建建筑总面积为 81964.52 平方米(含地下商业及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不含配电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建筑面积)。其中可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58709.52 平方米(含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含配电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建筑面积。可建地下商业及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3255 平方米(不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配电房(含公共电房)、物业管理用房、通讯基础设施、公共厕所、公交首末站
10、、自行车社会停车场。7若该地块竣工验收后的各用途建筑面积超出上述约定建筑面积时,须按变更登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最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规定,具体面积认定(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或竣工验收的房屋测绘报告;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6.0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 ;建筑密度不高于 60%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25% ;项目实施涉及的地铁已建成设施保护及改建费用由受让人承当,建设过程中需保证两出入口的正常运营。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详见建
11、(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核表(项目编号:G2016073 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8(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
12、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 ;5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配电房(含公共电房);(二)通讯基础设施;(三)公共厕所;(四)公交首末站;(五)自行车社会停车场;(六)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内 15 米以下(不含 15 米)区间道路由受让人按照规划部门要求自行建设,费用由受
13、让人承担,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公众使用;9(七)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南侧 6 米规划道路单独办理规划报建,与项目同步实施,建成后须对外开放使用,不得封闭。上述工程配套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本宗地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核表(项目编号:G2016073 号)标准执行。以通过规划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为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动工时限为 1 年,自约定交地之日开始起算(若延期缴付地价款,则时间相应顺延,但竣工日期不得顺延),即项目必须在 年月 日之前开工;开发建设时限为 3 年,从合同规定动工时限终止之日开始起算,即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
14、件要求在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10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15、二)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车库面积及相应金额与地上建筑面积及相应金额不能相互冲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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