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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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
2、省两级登记机构。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报、省级登记机构审核、国家级登记机构核准统一发证、安全生产监部门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第六条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协助省登记办公室做好辖区内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第七
3、条第七条 省登记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登记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指导。第八条第八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有 3 名以上专职登记工作人员。专职登
4、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登记工作业务培训,持有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才能上岗。省登记办公室还应根据本省登记工作实际,建立能满足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技术审查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第十条第十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当设置登记受理、机房、档案、工作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公开登记工作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登记工作不得向登记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第三章 登记单位登记单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
5、品登记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登记单位应当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从事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登记工作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登记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开展普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普查中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将其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
6、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登记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登记办公室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由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
7、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 24 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 8 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 3 起以上应4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的登记单位,由国家统一核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
8、定的期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增加危险化学品新品种的进口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进口货物到港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登记单位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第四章第四章 登记内容、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登记内容、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
9、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5(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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