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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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库字200816 号) 、 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215 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58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
2、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卡以学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五条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 第二章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一)需办理公务卡
3、的工作人员到发卡行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经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持卡人的申请资料办理公务卡,并及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三)持卡人离职、调动离开学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
4、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三)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电子对账功能。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计财处进行查询。第八条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透支额度)原则上为 2-5 万元,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经计财处同意后向发卡行提出申请,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小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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