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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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4 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沈劳社发200743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
2、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三条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二、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三、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五、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六、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城
3、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2、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3、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就读,且具有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在沈务工农民工子女)。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包括:1、低保人员;2、低保边缘户人员;3、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4、其他
4、非在校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下同)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1、低保人员;2、低保边缘户人员;3、未就业且未被认定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的二级以上智力障碍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精神障碍残疾人员、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员、二级以上视力残疾人员、二级以上聋哑残疾人员;4、男 46 周岁以上、女 36 周岁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下同)、女 50 周岁以上(含 50 周岁,下同)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
5、。包括:1、低保人员;2、低保边缘户人员;3、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4、其他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老年居民。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含厂办集体、专制)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均应按照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538 号)和关于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
6、保险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28 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凡经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或集体困难企业中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应按照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6号)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商户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均应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41 号)和关于沈阳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54 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六、劳动年龄段内既未参加养老保险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
7、本医疗保险,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41 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关于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9 号)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八、其他在沈务工的外地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形式在沈务工的外地人员,不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九、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十、全日制在校大专院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另行
8、安排,不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第六条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3 号)第十、十六条规定执行。每年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批准后实施。2007-2008 年度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未满 18 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 80 元,其中个人缴纳 40 元,政府补助 40 元。属于低保
9、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 8 元,政府补助 72 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个人缴纳 37 元,政府补助 43 元。二、18 周岁以上, 男 60 周岁以下、女 50 周岁以下符合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没人年筹资 495 元,其中个人缴纳 455 元,政府补助 40 元。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 50 元,政府补助 445 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 228 元,政府补助 267 元。三、男 60 周岁以上、女 50 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 495 元,其中个人缴纳 297 元,政府补助 198 元。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
10、缴纳 50 元,政府补助 445 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 228 元,政府补助 267 元。四、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校学生、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被认定为本市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除外),参保缴费后 2 年内,由个人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第七条第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补助的参保资金,以户籍为依据(对无本市居住证但取得本市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含农民工子女,以所在区县学籍为补充依据),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县
11、、市)财政共同分担,比例为:市财政与四县(市)财政分别按 80%和 20%比例分担;市财政与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财政分别按 70%和 30%的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其他区财政各按 50%比例分担。第九条第九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第十条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 18 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个人自愿参保,政府不予补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18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38 元,政府不予补助。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
12、保险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第四章 参保程序与缴费方式参保程序与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办理手续、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一)在校学生持户口薄或居民证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学生应同时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 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 1 张,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资料。(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的参保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信息软盘、提供学籍证
13、明,由学校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于每年的 9月 15 日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二、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在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办理手续、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应同时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沈阳市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未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 1 张,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资料。本办法时候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参
14、保条件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供原户籍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不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二)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街道、社区负责对本街、社区居民参保资格的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信息软盘。未就业的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社区进行公示,并经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确认后,由街道、社区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于每年的 10 月 30 日前(2007 年应在 11 月 30 日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三、政府将按每协助办理一个学生或居民参保给予 2 元代办补助费,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
15、分担 1 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缴费时限与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由学校、街道、社区统一征收保险费,并通过学校、街道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具体缴费方式:一、在校学生由学校根据市医保中心核定的人员应缴信息,于每年的 9 月 16 日-25 日统一收缴医疗保险费、开具缴费收据,并负责存入到单位开户行帐户,保险费归集后转帐到市医疗保险指定银行帐户。二、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社区根据市医保中心核定的人员应缴信息,于每年的 11 月 1 日-30 日统一收缴医疗保险费、开具缴费收据,并负责存入到单位开户行帐户,保险费归集后转帐到市医疗保险制定银行帐户。具体缴费操作程序按市医保中心要求办理。第十
16、四条第十四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制作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缴费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和街道、社区负责领取、发放。证卡费每人 27.5 元(IC 卡 24 元,就医手册 3.5 元),其中个人缴纳 14.5 元,政府补助13 元,首次参保缴费时一并征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补助的参保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实际参保信息,以户籍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市、区(县、市)财政分担的补助标准,在收到信息后的 30 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 1
17、8 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校、街道、社区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收缴,分别入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8 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街道、社区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收缴,分别入帐。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未在 2007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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