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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 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三)经本级人民代
2、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五)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六)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七)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投资、建设情况,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九)教育、文化、民政、卫生、
3、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十)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十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
4、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十八)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一)政府及其部门网站;
5、(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公共图书馆、政务大厅等;(四)听证会、质询会等;(五)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负责解释。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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