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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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
2、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2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
3、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 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3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
4、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七条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第八条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4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第九条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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