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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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处理细则员工离职处理细则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二)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四)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 自行编造,并均由
2、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 接管人留存。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 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或派专人办理。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 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 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 不清论,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 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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