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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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2009 年 6 月 25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八届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 年 7 月 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概要概要第一条第一条 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我院为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单位。第二条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总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工作总则,适用于我院整体学位授予工作,并指导形成相关“学位授予工
2、作细则” 。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总原则为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第四条第四条 我院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含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类型(含专业领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 。第五条第五条 我院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学位授予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申请学位基本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凡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总则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
3、位的基本条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写作和听说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已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定稿学位论文。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其他条件,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培
4、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已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定稿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其他条件,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学位论文是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的学术论文,选题新颖,理论性系统性强,阐述精炼严密,写作规范,文字流畅,相关参考文献丰富;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一般在 3 万字左右;工作量不少于 1 年。2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其他要求,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5、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着眼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突破性或创新性见解;一般在 10 万字左右;工作量不少于 2 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前,学位论文应通过导师审阅推荐和系初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按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办有权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完成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不得做学位论文评阅,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6、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对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聘请 2 位有副高或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至少有 1 位外单位专家。对于博士学位论文,聘请 5 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至少有 2 位外单位专家(其中的 2 位外单位专家不能兼作答辩委员会委员) ,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的具体要求,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相关评阅材料。评阅专家在认真审阅
7、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导师须为指导的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评阅材料的送交与接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答辩会前至少 2 天,系里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评阅专家意见中有“限期修改后答辩”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1 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如需要可再聘请 1 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后可进行答辩。2 位以上(含 2 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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