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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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一、受理事项、受理事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二、受理依据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业务项目三、申请业务项目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3、人才推荐;4、人才招聘;5、人才培训;6、人才测评;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 1、3、4 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四、受理条件四、受理条件(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2、有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第 2 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从事第 5
3、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从事第 6 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五)申请从事第 7 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五、受理程序五、受理程序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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