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共15页).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共1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共15页).doc(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
3、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
4、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
5、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的,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安徽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四条
6、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六节的规定。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7、。第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第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
8、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第二十条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第二十一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
9、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二十三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第二十四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
10、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置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
11、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第二十七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二)设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第二十九条 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食品 经营 许可 餐饮 服务 审查 细则 15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