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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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保管等经营运作、融资借贷活动
2、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粮油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建立代储企业库,指导协调承(代)储企业收储、轮换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统筹制订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并出具专项资金拨付意见,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3、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各镇区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本镇区的粮油储备规模任务,支持、协助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和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4、第三章 承(代)储企业第十一条 中山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其职责为: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管理,负责涉及市级储备粮油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统贷统还,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以及储存安全、安全生产和资金安全负责。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下称代储企业)是指受市政府或承储企业委托,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储企业实行企业库管理,按照规定标准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市级代储企业库。需要委托粮食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的,必须在市级代储企业库中选取,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委托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除外。第四
5、章 储备计划、品种及模式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按省政府下达的地方粮油储备规模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政府考核我市的任务指标、市政府有关指令,以及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各镇区人口、消费以及当地粮油仓储设施、企业存储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调度灵活、相对集中、节约成本原则,合理制定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各镇区和承(代)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品种为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原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其他谷物、豆类,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玉米油和调和油。质量要求:稻谷为符合国家稻谷标准三等以上(包括三等)稻谷,小麦为符合国
6、家小麦标准三等以上(包括三等)小麦,玉米为符合国家玉米标准二等以上(包括二等)玉米;大米为符合国家粮食制品标准三等以上(包括三等)大米,面粉为符合国家粮食制品标准三级以上(包括三级)面粉,食用植物油为符合国家油料制品标准一级食用植物油;其他粮油品种遵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储备模式分为静态和动态储备模式。静态储备模式的储备费用与轮换价差分列,所产生价差由市财政据实支付。实施动态储备模式时,承储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委托代储轮换、定向合作轮换、自主购销轮换等轮换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承(代)储企业根据所接受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按照约定的储备模式,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
7、收储、轮换。第十七条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规范的粮油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承(代)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政府定价、自主采购和销售。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由承(代)储企业自主实施。 第十八条 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核准制。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初向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承(代)储企业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任务。承(代)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任务,结合库存粮食质量、仓库容量以及市场行情,制定每批次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备案制,由承(代)储企业
8、每月月初制定当月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为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必须在粮食保质期之前进行轮换。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增加市内粮油市场供给量,保持全市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80%,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确保任一时点实际库存数不少于储备总量的75%(食用植物油为100%,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全年12个月月末平均库存占储
9、备总量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年末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满库状态。第二十条 承(代)储企业必须确保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以陈顶新,同时必须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出库粮油,依法实施质量检验,不得将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投放口粮市场。 市级储备粮油检验鉴定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获得相应检验鉴定资质的粮食质量鉴定单位进行。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区、承(代)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计划和轮换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第五章 仓储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有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主要包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仓房、油罐、罩棚
10、、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国有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属于市属专项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实际情况和粮油储备需求,按照应急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研究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国有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的承(代)储企业应当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国有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完好。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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