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草案(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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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安市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技术规程,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凭证采伐。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林木
2、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及其他采伐。第四条市、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林木采伐作业。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五条林木采伐坚持限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均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六条各区市县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逐级逐年下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要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落实到乡镇、村组。第七条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限额管理,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
3、禁止采伐。严禁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期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林木采伐限额。因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采伐设计管理第九条 推行简易采伐作业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
4、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除有特别规定外,采伐作业设计无需专门审批。第十条采伐作业设计应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重新现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特点、立地条件和经营措施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标明四至,实测面积。作业设计要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程、政策进行设计。要准确说明采伐作业地块坐落、权属、林班、小班、林种、树种、四至以及采伐对象面积、蓄积、出材率、作业方式、更新树种等因子。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铁路、公路沿线及视野范围内、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城镇附近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严禁皆伐作业。第十二条对森林主伐、更新采伐、皆伐改造等采伐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法。面积小
5、于(含)0.1公顷的实行全林每木检尺。标准地法:在作业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方形或带状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小班面积的2%,每块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0.1公顷,设立标记,实测面积。闭合差不得超过1%。第四章发证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下同)的,提交成片林木采伐申请、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提交零星采伐申请。征占用林地需要伐除有碍林木的,还须提供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
6、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设计。第十四条林农自有林木采伐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林业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乡镇林业站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采伐许可证复印同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禁止跨年度发证和使用。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第十六条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取得发证资质的专门人员发放和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核发责任制度。在向申请单位、个人发放林木采伐
7、许可证同时,发放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和林木采伐监管责任书,告知采伐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注意事项和落实采伐者的自我监管责任。第十七条 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县属国有林场国家公益林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二)县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8、准并核发采伐证。(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自有林,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第十九条 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林木转让后需要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对公路行道树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更新采伐方案和更新
9、栽植方案,征求同级绿化委员会意见后,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更新采伐作业设计和其它相关材料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凡未征求同级绿化委员会意见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采伐。第二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和核发采伐证。第二十二条 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三)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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