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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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 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 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 1000分 , 考评分数 900分以上的为一级, 700分至 899分为二级, 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2、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 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 三级企业的考评。 以上 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的企业。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第七条 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 考评。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 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
3、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第九条 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 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第十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 3年以上工作经历, 并经培训、 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 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第三章 考评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 评机构提交申请。第十三条 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 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
4、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 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 3个月以上;(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第十五条 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 判断:(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应补充、 修改或重新提
5、交申 请。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 按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考评。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 实证据。第十八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 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 意发证的, 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 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 考评。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年。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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