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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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管体系及主要内容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四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五章 风险处理与分析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七章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
2、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1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县域内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在本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小额贷款公
3、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和人民政府十大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十大办)的监督管理。市金融办和县十大办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第六条县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十大办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初审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给市金融办。(三)落实市
4、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五)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报告。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县十大办是小额贷款公
5、司县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支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一)执行上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扶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材料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三)根据需要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县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市金融办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单位依法监管并指导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6、工作。(五)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出现风险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第三章日常监管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由县十大办牵头,人民银行支行等部门配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借款主体、经营范围等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金异动、变相转移以及违规使用征信系统等风险。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一)贷款额度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
7、贷款过渡集中。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违背这两项之一的,由县十大办发出风险提示或书面警告并报市金融办。(二)贷款利率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合规性的审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制度规定,自主实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包含)至4倍(包含)的利率。(三)借款主体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向本公司股东、
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若向这些对象提供贷款,一经查实,由县十大办发出风险提示、限期整改并报市金融办;经查实整改无效的,由市金融办约见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四)经营范围的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禁止跨县域经营服务。超出以上经营范围由县十大办电话警告或发出书面警告,整改无效仍然违规操作的,报市金融办处理。2、小额贷款公司只可经营国家省市规定的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新开业务的,由县十大办发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报市金融办处理。3、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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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 公司 试点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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