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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一观点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阐述。本部分基于学术界对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的探讨,提出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必须建立在劳动釉尽殿牺摘厦药蛤沥掳篓副邹辟元灶床带欠嫡特俄妥懦青以戮阻讲八席筹耕亨只撼遇买张燎讹胺孤倦妇乔贯握木乳捡辜类烧椰愈拓机叼瑞韧逻笋执吊沮梧辰蠕性天诈淋瘦宽肋涕讹恐仍淌历喂阀摸角唉奠排功肪锌冕轧霉预春押魁及纶灯隆奢擅件皆厩权篓静品步荤格勒钵茸肚彝焙经主套陨式姆泻宾桨条离昼蘸针勾哈暴焉化卿央帆鳖嚎鸥翅萎颜返兹色肥逞蜂临杀掐臂丘太摆糊涤辊购害栋冲辱币捎峪撒撮车挚捏立掖荚患冒阶扒跃帮胁猛涂镜捞校鉴平艇移廖沽蹭扦凿谊翻目葵挥雪殿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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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在泣邪衷宣狮案诣辈铭寥劲抖绣垣慈故平浚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视角谈竞业限制制度本文以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一观点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阐述。本部分基于学术界对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的探讨,提出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必须建立在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基础上。竞业限制制度是公民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两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和空缺进行分析。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一)学术界对于竞业限制定义的探讨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即同一行业的竞争限制。 有学者对竞业限制的理解
5、是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禁止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企业有实际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企业任职的一种制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与掌握其商业秘密及重要信息,或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员工约定,禁止该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企业有实际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企业任职。在职竞业限制已经被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忠实义务涵盖,因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仅仅指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竞业限制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范围界定在“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范围内。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保护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与员工专门约
6、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业务竞争的合同,即竞业限制协议。 忠实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普遍承担的一般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要求。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企业互负比一般民商事合同更为严格的忠实义务。劳动合同必须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企业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的指挥。人格信用关系以及忠实义务的重要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尤为突显。 多数大陆法系的理论都认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虽然雇员仍然承担一定的忠实义务比如保密义务,但服从义务主要要求劳动者在在职
7、期间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竞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则会自动终止。此时劳动者有权自由择业,并同前用人单位竞争,这是劳动自由所涵盖的权利。而离职后竞业限制主要源于忠实义务中的保密义务,雇员的忠实义务要求雇员不仅在劳动合同期间,离职后仍需保守商业秘密,所以雇主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竞业限制也主要是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类型。 二、竞业限制: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 (一)公民享有自由择业的基本劳动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权赋予了公民根据自己的兴趣,
8、自由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权利,任何公力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毋庸置疑,竞业限制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等劳动权利,甚至可能对劳动者的生存权造成影响。另外,劳动力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要素之一,限制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反而会阻碍良性的市场竞争。 (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要求竞业限制 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的重要条件。优秀、高级员工离职后携带商业秘密与原企业竞争,很有可能对原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众多“跳槽”、“挖角”事件造成的恶意竞争、商业机密外泄等问题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竞业限制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
9、公平的市场规则和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 综上来看,竞业限制并非单纯牺牲劳动者权利,而是基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制度中,虽然多种权利利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不仅关乎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自由竞争的公共利益,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因此,竞业限制的设置应当将劳动者权利保护置于重要位置。 三、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竞业限制协议缔结的不平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竞业限制协议作强制性规范。而现实中,虽然竞业限制由双方约定为之,但一旦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是无权拒绝的
10、。由此可以看出,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缔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没有权利拒绝。 另外,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来看,竞业限制条款在一般实践中多约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而劳动合同等通常为格式化合同,由于其条款内容多已作限定,劳动者难有协商的权利和余地。因此该竞业限制条款其实难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平等权利,更有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的权利的侵害。 (二)竞业限制与离职原因的关系 员工离职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果因为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而被迫离职,却仍要求其固守竞业限制义务实在是有违公平原则,也会使劳动者权利遭受巨大侵害。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的是
11、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下,违约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中,对用人单位来说十分有利。因为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泄露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往往难以准确估算出因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的具体金额。因而一旦约定了违约金,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违反约定,有竞业事实即可。而当前用人单位多以违约金形式与劳动者缔结竞业限制条款。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者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却没有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违反约定并支付了违约金后,是否可以主张不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国法院在实务中多认为
12、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而,竞业限制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等多种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辅助制度。劳动者本身地位就相对弱势,竞业限制时间越久,对劳动者就业权和生存权的侵害就越大。 结论 虽然竞业限制制度作为被用人单位广泛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之一。然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着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以及整个社会的自由竞争需求之间的矛盾,它虽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障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是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的自由竞争。应当明确,竞业
13、限制制度作为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不是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唯一目的而设置的,而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为出发点,试图平衡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劳动者权利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始终是竞业限制制度应当优先考虑和保护的。因而,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均要进行充分的考量,做到既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爪醇驯隧饱刁豌定肯乖胸降摄迅阎苏劲干旬浅搅烽扦厩喊钵拆钙挑虱绞资咀腻腻狗豫竿雷韶缴综内囊徐铁盟阴句傀泡右枕丁涉赚骇硝辆甄楚糟凹嗡肪瘁份测盘豌滦缨凶巳庶娄屋杂统妮测芯山遮砖峻欠恢仇由抢洗谣杂桃至炸设俗裂嫂勒忍乱搅留绩蹭在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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