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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项目编号:白山市区平安城市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甲 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乙 方:白山万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白山市区平安城市(四期)工程工程地点:白山市合同总额:.00元签订时间:2012年7月5日甲 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309号邮政编码:联 系 人:张宏伟联系电话:乙 方:白山万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55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建行白山分行营业部帐 号:联 系 人:田秀红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2、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执行办法(信部规2005418号),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白山市区平安城市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安装工程1.2 工程地点:白山市1.3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安装、调试。1.4 设计文件:二、 履行方式2.1 承包范围:设计内全部工作量2.2 承包方式:包工及包料 2.3 开工日期:2012 年7月 5日 竣工日期:2012 年 10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天2.4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
3、套数:2.5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及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三、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吉林省和甲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各项标准之间如有冲突以较高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标准。3.1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保期为五年。四、 双方项目代表4.1 甲方代表:姓名: 张宏伟 地址:长春市新民大街1309号 电话:乙方代表:姓名: 田秀红 地址:浑江区通江路55号 电话:五、 付款方式: 5.1 合同价款:RMB:.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合同价款发生追加减的,按工程变更洽商进行核算。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为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5.2 具体付款方式及
4、时间如下:在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00元)。5.3 甲方收到乙方开据的各项工程进度款发票后,支付各项工程进度款。5.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双方各自支付各自发生的银行费用。因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不准确导致付款有误,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乙方银行帐号变更,应至少在付款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乙方变更银行帐号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六、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6.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5、如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6.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及吉林省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七、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7.1 甲方代表7.1.1 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7.1.2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款,工期顺延。7.2 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单位7.2.1 监理单位
6、的监理职责为代表建设方行使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利。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指定的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代表。7.2.2 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监理规划文件、负责进场材料报验检查、隐蔽工程的签认、设计技术洽商的确认、施工阶段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监理工作并提供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2.3 监理单位在建设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7.2.3.1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
7、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命令后才能复工。7.2.3.2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7.2.3.3 建设方对监理单位的其他授权书。7.3 乙方代表7.3.1 乙方代表是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的代表。7.3.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进度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乙方代表收到甲方代表发出的带有其签字的书面指令、通知后,应予签字确认。如不能及时签字,应及时
8、发出口头确认,并在48小时内补签字。7.3.3 乙方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3.4 乙方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乙方代表,如需更换的,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乙方无合理理由更换乙方代表,或甲方不同意乙方更换乙方代表,乙方执意更换的,乙方应
9、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更换乙方代表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7.4 甲方工作7.4.1 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4.2 甲方应在开工前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的关系。7.4.3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7.4.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4.5 甲方可将7.4.2至7.4.4条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双方协商。7.4.6 组织乙方、
10、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4.7 协调施工中有关设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配合乙方处理影响现场施工的事宜,办理工料追加减手续。7.4.8 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一经更换,甲方须立即通知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单位。7.4.9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5 乙方工作7.5.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全部退还给甲方。施工期间,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7.5.2 乙方使用
11、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甲方及建设方的要求,因乙方原因发生器材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7.5.3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5.4 乙方对于图纸与技术说明中的矛盾之处或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的,在施工之前或施工中有提示或通知甲方的责任和义务。7.5.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5.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7.5.7 乙方
12、必须接受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及建设方另行授予监理单位职责权限的监督与管理。由于乙方不听从监理单位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7.5.8 乙方同意,不因其他承包商的作为和不作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甲方索赔,但乙方有权向其他承包商索赔这类损失。7.5.9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设施,乙方要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7.5.10 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承担的安全施工责任:7.5.10.1 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保证设备、现场人员、相关设施的安全,预防火灾、触电等危害事件发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采取符合相
13、关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7.5.10.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7.5.10.3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及甲方的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5.10.4 乙方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乙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作业。7.5.10.5 发生安
14、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7.5.10.6 施工前甲方施工管理部门要求乙方签订有关保证施工安全的文件的,乙方应签订并执行。八、 双方在工程进行中的权利义务8.1 开工及延期开工8.1.1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延期开工。8.1.2 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5、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8.1.3 乙方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出具开工报告。经建设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和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开工。8.2 暂停施工8.2.1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款,相应顺延工期。但因国家重大事件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除外。8.2.2 甲方代表要求暂停施工时,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3 完工及验
16、收8.3.1 乙方应按进度计划通知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对已完阶段工程进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参加,如不能按时参加可以提出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验收合格,甲方应确认检验记录。8.3.2 乙方必须建立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进行自检,在隐蔽前通知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参加,如不能按时参加可以提出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验收合格,甲方应确认隐蔽验收记录。8.3.3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
17、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3.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8.3.5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8.3.6 乙方应按工程进度提请甲方、用户方及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并准备工程初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甲方应签字确认工程初步验收证书。8.3.7 工程初步验收通过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18、施工技术文件及竣工图。8.3.8 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九、 违约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支付施工费用,则每逾期壹(1)日(指日历天,下同),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0.05%的滞纳金;在逾期陆拾(60)日后,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中止相应的服务;若甲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叁拾(30)日后仍未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则乙方可宣告相应的服务即告终止。但该等服务的中止或者终止,并不影响在此前双方依据本合同已经发生的权利和义务。9.2 发生7.3.4第三款情形,由于乙方更换乙方代表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更换乙方代表
19、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9.3 由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工期每延误1日,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因延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9.4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延误的工期按9.3款处理。如返工质量仍不达标准,按合同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甲方实际损失。9.5 乙方不按8.3.7的时限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施工技术文件及竣工图,每延误1日,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9.6 由甲方原因造
20、成其它违约情形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违约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9.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 不可抗力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拾伍(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
21、合同。 1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甲方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2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别承担。10.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
22、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责任的承担按第九项相应条款处理。十一、 争议11.1 双方如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叁拾(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1.2 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相关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1.3 甲乙双方对安全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1.4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保护好已完工程,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十二、 其他12.1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
23、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此发生的价款变更,应签署工程变更洽商。12.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转包。12.3 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质条件的单位。建设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12.4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2.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6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
24、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三、 合同解除1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2 发生第十二项12.2款禁止的情况,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3.3 发生第十二项12.3款禁止的情况,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质条件的单位,或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不是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3.4 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损失严重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相应损失。13.5 乙方本无承包合同工程资质,但采用欺骗、不诚实手段骗取甲方信任签订合同的,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
25、3.6 乙方施工质量差,或被监理单位有理由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3.7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13.8 一方根据第十三项上述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十一项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9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十四、 附则14.1 合同的权
26、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4.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4.3 当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4.4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往来通知中,如使用特快专递方式,以收件方签收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如通过传真方式,以传真发生日为通知送达日;如使用挂号邮寄方式,以邮件收件邮戳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14.5 本合同正本4
27、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十五、 合同附件15.1 工程质量保修书15.2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报告、工程初步验收证书、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施工管理部门要求乙方签订的有关保证施工安全的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六、 合同生效16.1 合同订立地点:长春市。16.2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签发开工报告之日起生效。十七、 补充条款本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所做结算的审定值付款。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白山万通通信发展 吉林省
28、分公司 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乙方:白山万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 白山市区平安城市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四期)安装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设计内全部工程量。三、 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 质量保修责任:4.1 乙方
29、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保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保修,双方须填写保修记录单,保修期自保修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4.2 甲方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保修。需紧急抢修的,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3 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天内(视工程现场情况)派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因抢修不及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4.4 维修完成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于甲方验收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使得延迟甲方使用,造成甲方损失;或因维修不合格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六、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维修完工验收时,双方就保修事项有新的约定,可以签订补充条款,与本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白山万通通信发展 吉林省分公司 有限公司日期: 日期: 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