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小额贷款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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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一9月15日审核版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 )保借字第 号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
2、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比例而作相应比例的调整,调整方式为 ,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设帐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时将本息交至贷款人帐户。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
3、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四
4、、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十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的展期利率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中明确。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生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
5、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
6、、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第十二条 保证人如发生第十条四项至十四项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及其他违约责任:(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向借款人
7、收取利息。第十四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其他: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和其他费用,均由 承担。1、借款人;2、贷款人;3、借款人、贷款人平均承担。三、本合
8、同的债务已经清偿,如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六、贷款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借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贷款人贷款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 保证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代理人)七、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
9、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件二9月15日审核版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 ( )质借字第 号贷款人(质权人): 借款人: 出质人: 经贷款人(质权人)、借款人、出质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
10、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比例而作相应比例的调整,调整方式为 ,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设帐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时将本息交至贷款人帐户。第六条 质押财产:一、出质人以本合同附件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
11、押。二、除非贷款人、出质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质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的质押担保。三、若质押财产发生毁损,质押效力仍及于质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质押财产全部价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质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出质人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七条 出质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作为质押财产,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约定如下:一、质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
12、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二、质押效力及于质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要求出质人办理质押财产保险,则出质人须为质押财产办理足额的保险。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质押财产出险时保险理赔款在贷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后多余部分应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代为出质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质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出质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
13、贷款人予以提存。三、质押财产和权利凭证应交贷款人保管。但如贷款人认为质押财产应保存于专门保管部门方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出质人应当同意将质押财产保存于该专门保管机构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将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挂失。四、质押登记手续由贷款人负责办理,出质人应密切配合贷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出质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质押财产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由出质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质押财产质押变更登记手续,贷款人予以配
14、合。贷款的展期利率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中明确。第九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生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质押财产清偿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
15、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第十条 质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质押财产清偿贷款:一、质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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