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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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2、,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
3、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
4、款公司为“三农”、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活动;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年度检验;金融办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查处洗钱等违法行为;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
5、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第六条 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七条 各级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要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第八条 在试点期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
6、署,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七)
8、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净资产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出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由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不得低于5%;(
9、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出资、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符合上述条件且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八)对有丰富小额贷款管理经验的央企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省主管部门直管试点,以简化审批环节,调动投资我省小贷的积极性。其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名称不受本
10、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限制;(九)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3、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4、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十)对设立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该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立的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出具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核定的
11、经营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业务,名称不受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限制。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但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
12、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省直管县(市)可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公司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
1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十五)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
14、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经上下沟通协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同意上报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之日起30日内,凭批复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15日内向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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