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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系统论在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应用(作者信息:余小林,供职于中国联通集团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作为市场竞争最重要的主体,必须法治的环境下开展经营管理,由此,公司法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关于公司法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著述颇多,但不容回避的是,既有的研究和著述显然缺乏科学、系统和完整的理论支撑和指导。系统论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对于各个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均有助益。本文的目的在于,以系统的视角重新认识并剖析公司法务工作,以系统论为指导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法务工作体系,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法务工作水平的提高。一、系统论视角下
2、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系统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原理的具体运用,是研究客观现实系统共同的特征、本质、原理和规律的科学。系统论认为,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客观存在的,整个世界就是系统的集合。公司法务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务工作机制,而所谓的公司法务工作机制,本质上是一个由公司法务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制度流程等要素构成的系统。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公司法务工作应该突出整体的管理观念。首先,要站在公司大局看待法务工作,公司
3、管理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多条专业线,法务工作机制和其他专业线一样,仅是公司管理循环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务工作要真正实现其管控风险的目的,必须与公司管理流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有效对接,将法律风险管控流程深度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其次,从法务工作系统自身来看,其内部各要素(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制度流程等)之间不是简单叠加,而是要真正做到相互关联、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即系统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必须适应外部环境系统的变化才能存在和发展,外部环境系统也会受到各个子系统的影响而不断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法务工作机制一方面
4、要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调整,各项工作要围绕公司发展中心任务来开展;另一方面,还要适应公司之外的国家法制环境、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系统的动态平衡。二、以系统论为指导开展公司法务工作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具体应用系统论原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一)确立明确的目标,提升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目的性是系统的基本属性,任何系统都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发挥其特定功能的,目的性是开放的系统保持稳定状态的需要。传统的观点认为,公司法务工作就是审合同、打官司,目的就是要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公司损失。笔者并不否认控制风险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应有之义,但控制
5、风险绝不是公司法务工作的终极目的。目前,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法务工作纷纷由追求最小的风险和最少的纠纷向追求最大的效益转型。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员工达232人,占波音公司500名高管人员的46%,法务人员在生产经营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谈到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加强企业法治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作为一名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公司法务人员,笔者在长期的工作中也逐步认识到,公司是以实现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公司法务工作和其他专业线工作一样,都必须围绕公司发展来开展,必须以促进公司效益提升为最终目的。法务工作在立足风险控制的同时,追求提高法律增值服务
6、,引领价值创造,将使公司法务工作的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二)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全程覆盖的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长期以来,困扰公司法务工作的难题在于,法律工作缺少标准化的工具,常常是换一个人,换一套做法,这样不利于保持工作的连贯性、一致性,也影响到公司管理层、其他专业线对法务部门工作的正面评价。因此,做好公司法务工作,首先得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突出系统的整体性特点,搭建了一套符合公司实际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应涵盖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授权管理等各个专业领域和管控环节,并体现如下特点:以控制法律风险、提升
7、公司效益的目标为统领,将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到两条日常管理线,一条线是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市场部等)自觉贯彻执行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坚持全员守法、专业线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另一条线是法律部门从法律视角切入对公司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将外部经济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集中管控。总体而言,通过前瞻性研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法律审核把关建立过程控制机制,通过纠纷管理建立起法律救济机制,通过责任追究建立起惩戒警示机制,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反馈建立起良性管理循环机制,实现了法律风险防范由单纯的事后救济向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
8、的根本性转变。(三)健全组织体系,形成纵横交织的管理模式。法律风险防范作为系统工程,权责明晰的组织体系是其重要保障。对于具有多重法人层级、管理链条较长的大型企业,法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尤为重要。通过健全制度和流程,公司法务工作要努力形成纵横交织的管理网。从横向上看,由上而下的各级法律主体,其内设的法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都是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要通过制度明确规定,对于诉讼案件,法务部门是案件处理的主要责任人,专业部门是案件引发的主要责任人。法务部门同事要肩负起为专业线提供法律服务和规范专业线行为的双重职责,法务部门不断通过在服务中摸索的经验帮助专业部门规范流程、完善管理。从纵向上看,由上而下的各
9、级法律主体,在内部必须完全独立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上级单位又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整体法律风险最小化。(四)保持动态平衡,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制度是机制运行的载体,但公司内外部环境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调整之中,由于制度天然的滞后性,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与公司管理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存在落差,从系统论角度来看,这也是导致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效不彰甚至失效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保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在已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建立了“制度的持续完善”机制,每年定期对制度进行复核和修订,以不断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对法律风险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实证方法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突破传统上对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惯用的概念解说和演绎式推理模式,引入实证分析的理念与方法,每年对公司发生的案件进行逐一地汇总分析,针对每一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将信息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专业线,帮助公司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综上所述,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引入系统论思维,对于我们校正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提高公司法务工作水平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启发广大公司法务工作者的思维,以系统论的科学原理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务工作。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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