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自制的)(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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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1-201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2.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3.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6.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2、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9.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10.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
3、民币。12.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1.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行监督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
4、物资实施监督;政府监督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实施监督检查;一种外部监督;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的监督和指导;社会监督概念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区别: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2、两者独立性不同;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
5、度不同;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
6、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1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取得考试制度;中专以上相关会计学(会计学、会计电算法、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业,自毕业起两年内免试;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7、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每年不
8、得少于24小时17.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9.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0. 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如生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21. 移交清
9、册逐项交接: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金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22. 工作交接的3意义: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是明责的有效措施23. 交接后: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10、,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24.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对一般人员而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责任犯罪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刑罚主刑管制、拘
11、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独立可附加适用25.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6.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
12、计处理方法行为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法第43条: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
13、5万)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会计法第45条: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尚不构成范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国家
1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概述:概念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5、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原则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等。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如: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
16、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2.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范围:(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P773.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帐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要点按照用途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的法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
17、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资料变更,5日内通知,2日内报告】1、基本存款帐户:概念: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军队武警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等,不包括自然人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另外:1)证明文件须正本2)无条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一般存款帐户: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归还和
18、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现3、专用存款帐户: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资金结算帐户也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4、临时存款帐户:概念: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申请的情况:1)设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另外: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2)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个人名称开立的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1、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2、另外:可
19、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共同点: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7.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违反者处罚存款人开立、撤消:1)非经营性的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10000-30000罚款3)构罪追罪使用: 1)非经营性的及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5000-30000罚款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的:(类同开立、撤消,但无“警告”)开户银行开立: 1)警告+5-30万罚款 2)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3)情节严重的,中行停其基
20、本存款帐户的核准 4)构罪追罪使用:类同开立,只是罚款为5千-3万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自愿选择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信息保密原则。9. 支付结算的种类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狭义的)A、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概念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
21、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特征见票即付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异地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同城或异地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见票即付异地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自付证券见票即付同城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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