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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第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一)建筑节能规划的制定;(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三)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四)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五)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八)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九)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十)建筑节能公益性宣传、教育与培训、表彰奖励;(十一)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支出。第七条建立民
4、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授予广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优先考虑。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本市政府通过接受企业、个人的捐赠、资助等方式,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奖励、扶持制度,重点资助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本市实施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促进节
5、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发展。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更新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将总体布局、朝向、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应用、容积率、自然通风效果、建筑体形系数、垃圾处理与回收、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等因素纳入规划编制内容。第九条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办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第十一条结合本市夏热冬暖、集中供冷建筑多、能耗高的特点,逐步推行按照用冷量收费制度。采用集中供冷
6、的民用建筑末端独立用户应当安设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费,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二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空调冷负荷1200千瓦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酒店、医院等类型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提高能源的整体利用率。鼓励其他类型建筑按照技术分析情况应用空调热回收技术。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住宅公共部位应设节能自熄开关。第十三条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采用的
7、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上载明节能公示的内容,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综合科学论证,针对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改造原则:(一)建筑物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二)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8、三)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四)实施城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五)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对本辖区内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制定改造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其所有的大型公建的节能改造。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区(县级市)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业主共同负担。
9、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七条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平屋顶改造为坡屋顶。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措施:(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二)组织电力、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部门,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期报送制度;(三)规范建设单位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与调节功能,降低运营能耗,同时满足
10、人体舒适性要求;(四)制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五)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利用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及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第二十条建设、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
11、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预留条件。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二条小区、村镇、绿地广场、风景区内的庭院灯、草坪灯应优先选用太阳能、LED(发光二极管)等节能环保的灯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第五章监
12、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实行民用建筑建设报批监督检查制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的法定审批环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节能评估审查。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备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对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项目,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13、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五条质监、工商、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广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建筑节能构造图集、设计指引,建立技术信息库,加快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供冷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抽查和建筑节能
14、材料、产品的监督抽检。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公布、通报等制度,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第六章绿色建筑推广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符合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鼓励其他项目建设中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政府对绿色建筑项目在审批、建设、销售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实施优惠政策。第三十条本市推行绿色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
15、建设单位自愿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向国家推荐申请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具体认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对立项阶段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同意立项批复意见的;(二)对未进行规划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通过或未经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节能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1月31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