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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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汪其昌(19632) , 男, 湖南醴陵人,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 博士; 楼远(19472) , 男, 浙江义乌人, 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教授。在我国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但在国际上是作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概念在实务中使用。本文对此词的使用与国际上通用的相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定义为: 指任何对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 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取得。这一定义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IRIS (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规部门研究中心) 、EBRD (欧洲
2、复兴开发银行) 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都与此基本相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国际贸易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虽未直接定义, 也与此基本相同。应收账款融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途径汪其昌, 楼远(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浙江杭州)摘要: 分析表明, 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成为担保标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缺失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物权的法律保护, 因而银行针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工具创新的激励不足。本文认为, 要在物权法中尽快制定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浮动抵押规定, 保护债权人权利; 基于信贷链、产业链和中小企业特点, 银行要积累和完善对应收账款的分析技术, 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关键词:
3、 应收账款融资; 浮动抵押; 信贷链; 中小企业中图分类号: F830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07)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有独特之处, 其中之一就是局限于不动产抵押, 大量的应收账款等动产没有进入担保范围发挥融资功能, 形成担保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调查, 中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得到批准, 最主要的原因是提供了不动产抵押, 占42 % , 其次是因为提供了有效担保, 占24 % , 其中企业担保占18 % , 担保公司担保占6 % ,这些有效担保中主要又是不动产担保; 因企业信誉好和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的占30
4、 %。申请贷款的企业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仍然是没有抵押和担保, 占4817 % , 其次是融资规模过大, 占2611 %1 。另据世界银行对中国的调查, 截至2004 年6 月, 被调查机构中, 各类担保贷款占比如下: 无担保信用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8 % , 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占38 % , 有担保物担保的贷款占38 % , 同时有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占6 % , 其中动产抵押保仅占4 % , 动产质押占8 %2 。可见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以不动产抵押为主。根据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 我国目前所有企业的不动产是88567 亿元, 其中中小企业41087 亿元, 农户42092
5、亿元, 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55519 亿元, 中小企业为3276 亿元, 所有企业拥有的存货达51394 亿元, 其中中小企业30326 亿元。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不能够用于担保, 有16 万亿元资金被闲置, 如果按照50 %的折扣率进行融资, 这些担保可以生成大约8 万亿元贷款。我国中小企业大约50 %的资产由应收账款和存货组成, 而同类资产仅占大企业全部资产的30 %。另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2005) 的调查, 样本中小企业平均应收账款比应付账款多243 万元, 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比应付账款的平均时间多51 天, 收回一笔销售款比支付一笔应付采购款多12 天。如表
6、1 所示, 中小企业采购和销售的支付工具绝大部分仍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信用卡用得极少。调查还表明, 有78 %的企业从来没有利用过票据及其贴现1 。可见,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 应收账款多是造成中小企业财务平衡和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表1 中小企业交易中的付款工具占比单位: %现金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采购的付款工具1813 4311 2316 1210 213 017销售的付款工具2313 3910 2315 1015 213 113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 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从上述分析对比中, 我们不
7、难发现, 过分依赖不动产融资, 银行可提供的信贷资金总量与中小企业可供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信用总量存在巨大差额。因此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融资是缩小差额的有力措施。本文讨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从理论、政策和宏观方面着眼, 而是从信贷链的视角, 从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和银行具体操作的实务层面进行。二、企业应收账款与银行融资创新的关系信贷有两类, 一类是商业信用, 即企业之间的信用, 企业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相互借贷, 每个厂商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 另一类是银行信用, 即银行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在现实中,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交织在一起, 形成一个信用链条或信贷网络, 也就是每个企业既从自己的供货商
8、获得信用, 也从银行获得信用。为清楚地看清信贷链上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联结构。我们首先假设B 从A 赊购, C 从B 赊购, 也就是B 收取C 的应收账款来偿还A 的应付账款, 并且要保证应收账款大于应付账款, B才有盈利。对上游企业的应付账款, 体现为本企业的存货和产成品。由于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存在先后的时间差, 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这些企业均需要银行贷款, 再假设这些企业的银行信用来自银行I , 现有的贷款额分别为La 、Lb、Lc 、Ld , 表2 列示出了银行I 与企业ABC 经过简化的资产负债表状况。以企业B 的资产负债为例, 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借款Lb
9、, 对A 的应付账款APa , 所有者权益Eb ; 其资产由三部分组成: 对C 的应收账款ARc , 存货Ib , 银行存款Db , 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Ab。根据上述假设, 则企业B 的会计恒等式为:Db + Ab + ARc + Ib Lb + APa + Eb (1)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企业B 类同。H表示个人消费者, 其资产结构假定为购买的最终消费品Xh , 其他固定资产FAh , 个人储蓄存款Sh , 其负债为银行消费借款Lh , 则其会计恒等式为:Xh + FAh + Sh Lh (2)对于银行I 的资产负债表结构, 其资产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贷款L , 分别对应企业的L
10、a 、Lb、Lc 等和消费贷款Lh ; 证券资产S , 包括国库券、企业债、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债券等。其负债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银行自有资本C , 来自个人储蓄S , 企业存款D , 则银行I 的恒等式为: (La +Lb +Lc + +Lh) + S C + (Da + Db + Dc + ) + Sh (3)由此,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企业、个人的资产负债表构成的信用链如下表:根据表2 , 我们可以发现:1. 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是根据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和利润留存计算出来的理论值。2. 在缺乏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 如果银行不给予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融资, 增加证券投资, 则会造成企业之间
11、信贷链的断裂, 使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同时也会减少银行的存款。3. 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入小于应付账款现金流出, 即使银行给予应收账款融资, 企业则有不能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4. 如果企业之间的产品链条中, 最终产品没有最终消费者, 或者最终产品销售不好,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 银行对应收账款、存货的融资也会产生风险。5. 如果企业违约等情况发生, 法律要有切实保障银行应收账款债权的变现执行力。否则, 银行难有积极性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6. 对应收账款融资的风险控制, 银行不能只关注单个客户, 要着眼于整个产业链和信贷链。7. 银行实行应
12、收账款融资服务创新, 有利于最终产出的提高。三、对应收账款融资工具创新的若干问题分析世界银行认为, 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制度方面, 中国是全球最差的20 %国家之一2 。导致我国不仅动产担保比例低, 只有4 % , 而且银行缺乏对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激励。1. 中国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信贷的法律障碍首先, 我国的担保法限制了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下列种类的合意担保物权: 非转移占有性抵押、转移占有性质押和转移占有性权利质押。由于担保 世界银行认为, 应收账款等8 项动产担保指数(允许对财产的一般性描述、允许对债务人的一般性描述、任何债务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接受或设立
13、担保物权、一个统一的机构负责对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合约执行人可以协商执行的步骤、债权人可以不通过法庭占有和出售担保物) 得分高的国家, 信贷可获得性越容易, 金融体系愈加稳定, 不良贷款比例小, 贷款成本也低。如果满足上述8 项指数中的任何一项, 私营部门信贷占GDP 的比就会提高6 %。(见世界银行:2005 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法对可供担保资产范围的定义采取物权法定原则, 逐项列出哪些资产允许担保, 哪些资产禁止用于担保。在可供担保资产范围中没有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法还要求对动产担保物进行具体描述, 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
14、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这也排除了利用存货、应收账款等浮动资产作为担保物。这就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只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允许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如公路收费权、学生宿舍收租权、出口退税账户, 而这些应收账款只占企业全部应收账款极少的一部分, 更多种类的应收账款无法作为担保物为企业融资服务。这种法律限制, 使得银行对担保物偏重不动产和第三方保证。其次, 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有效的公示和实现担保标的物权机制。担保法对非转移占有性抵押和转移占有性质押的设立和公示提出不同的要求: 抵押要求登记, 质押要求占有。对于权利质押,担保法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待, 即对流通票据和具备权属证明的权利质押要求占有,而对公
15、司股票和知识产权的质押要求登记。除少数应收账款明确了担保物权登记如公路收费权(交通局) 、出口退税(商业银行出口托管账户) 、学生公寓收费权(教育局) 外, 我国的法规和政策对其他大量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没有明确规定物权登记, 是否需要以某种形式的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来印证, 或者实际占有这些金融票据或权属证明, 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登记机构和登记效力规定。这对接受应收账款的银行来说, 既难以操作, 又成本高昂, 更是难以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担保物权难以实现。第三, 对应收账款等动产缺乏明确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竞存债权人(如担保物的买受人、非合意留置权人) 之间的争议,担
16、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于动产优先权的规定。担保法不承认下列原则: 已产生对抗第三方效力的动产担保物权对于买受人购买的担保物具有追及力。担保法允许某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有权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以担保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清偿, 这种留置权无需登记。通过立法或司法程序产生的其他类型留置权, 如税收留置权、海关留置权和判决留置权等, 基本在担保法规范之外, 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只对少数有争议的留置权进行了规范, 如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胜诉债权人, 不得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执行判决, 企业破产中, 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等非合意优先权, 但是, 因为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非合意留置权
17、人对任何动产担保进行登记公示, 也不存在披露此类留置权的高效透明的制度, 所以, 银行的此类优先权在执行上常常得不到保证。也就是银行通常所说“赢得了官司, 赢不了钱”。2. 对银行以应收账款融资创新产品的分析从表3 , 我们可以看到, 近几年银行有些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工具, 这些工具创新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主要依托应收账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在此基础上银行进行承兑、转让、贴现和央行的再贴现。从表3 也可看出, 19 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新中, 绝大部分是在票据的基础上进行的, 创新的主体基本是中小银行。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还依据企业风险等级不同要求缴纳不同比例的保证金。二是依托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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