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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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杨兰臣1、实践中工程质量争议的种类 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进度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的发生在竣工验收时。 从质量争议的部位看,有的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的发生在非隐蔽部位。从隐蔽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验收方可进行隐蔽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其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如果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
2、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则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来分担。就混合过错来看,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此外,许多工程质量争议发生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经常有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则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在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工程款债权人同时又成为质量反诉的被告。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的合并审理和工程欠款与质量赔偿的互相确认、抵销,成为一类特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2、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确定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首先应确定判断标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
3、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就依约定的标准,但若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标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争议,可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等专门性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责任;或者说,有关工程质量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面对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大力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积累和保管,施工企业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随时搜集、积累相关资料,对自己严格按规范操作留下证据。由于证据是一个专门的法律问题,施工单位对完成此项工作时遇有困难,可委托有经验的
5、律师协助完成,律师可以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从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到过程竣工验收)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验收手续的证明、设计变更的签收和实施记录、包括竣工时设计变更在竣工图上标注说明等等有关工程质量的原始材料,还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进场的试验报告等,这些资料的采集和整理都可以由律师协助完成。所有的建设工程当事人都应当具有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意识,加强履约管理和资料管理,才能适应法律对工程质量的新规定、新要求,确保在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时占据主动。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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