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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作经营协议书 编 号:HO-HZQ-2016-08-01-A 签订地点: 板浦镇人民政府 甲方: 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尤庄村委会 乙方: 浙江杭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板浦镇人民政府(见证方) 第一章 总 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合作成立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第二章 合作双方第一条 合作的双方为:甲方: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尤庄村委会乙方:浙江杭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共同建立和经营“连云港顶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
2、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新公司针对海州区板浦镇龙庄村进行村民屋顶光伏扶贫项目。第三条 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第四条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公私分明、坦诚相待、共图大业。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国家光伏扶贫政策,努力做好农村光伏扶贫百姓,通过各自的努力,创造劳动成果,给老百姓分享国家光伏扶贫经济利益。第六条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新能源投资、开发、建设和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太
3、阳能发电设备的安装;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第五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第七条 新公司注册资金为28.08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现金人民币19.656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70%。乙方:以现金人民币8.424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30%。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现金出资,在2016年8月30日以前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责任。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
4、、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5、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双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第七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
6、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甲方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第二十一条 新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第二十二条 新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三条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委任或公开招聘,代表甲方负责新公司运营及日常管理。新公司由总经理负责对外开展业务,与村民进行沟通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新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由乙方委任或公开招聘,副总经理作为乙方代表负责提供光伏技术和内部技术管理并对日常生产计划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新公司的财务会计
7、,由甲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出纳人员由乙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如果新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在两人以上,甲方委派人员应担任新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职务。第八章 税务、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新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二十六条 新公司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新公司的会计制度。第九章 合作期限第二十七条 新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经一方提议, 股东会一致通过,可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十章 特别约定第二十八条 每瓦按9.00元计算(包括组件、逆变器等辅助材料、人工费、税金等); 第二十
8、九条 此协议先期10户作为试点,3户低收入户、7户普通。低收入户前两年按每户1000元进行补偿,两年后与普通户补偿金额相同,为每户每年300元。第三十条 收益分配:新公司除去经营成本(公司规定的日常开支、工资、奖金、房租、需缴纳的税费等),以帐面财务纯利润为依据,按股份比例分配,每半年分配一次。第十一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第三十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第十一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合
9、同各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合同。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足额投入注册资本,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不足额投入部分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的合作,宣告公司提前解散,依法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新公司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此导致新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严重亏损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的合作,宣
10、告公司提前解散,依法进行清算。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11、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公司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三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三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需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需报批的,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第三十九条 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本合同约定内容,或者与本合同约定内容相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享有本合同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新公司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之日即刻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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