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共5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共5页).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学校“实事求是”的校训和“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校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检测人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考核,
2、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章 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主管院长亲自负责。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学习中心落实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学习中心应根据学院要求,认真落实考试任务,抓好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一)主管院长召集各学习中心负责人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二)各学习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要求,研究落实考试任务;(三)各学习中心负责人组织召开监考人员会议,布置有关考试考务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动员、考试资格审查、主监考职责和考纪等;(四)各学习中心应组织学生开好考前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和文明行为的规范教育,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
3、学生自律、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七条 考试期间,由学院派出人员巡考,学院领导要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考试工作;各学习中心负责人也要深入到本中心考场督促和检查考试工作。第三章 考务工作第八条 考试时间依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安排。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要按照学院统一安排,制定本中心考表,并报学院汇总审定。考表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十条 考试教室由各学习中心协调安排。考场安排以自然班为单位,满足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第十一条 主、监考教师由各学习中心统一安排和落实。(一)每一个考场安排一名主考教师,每一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监考教师;(二)主、监考人员安排必须具体落实到专人;(三)考试期间,各学习中心
4、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协调和处理考试中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大作业和撰写综合报告或论文等形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来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上注明。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命题的科学性。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试题,连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同时出两套,两套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和题目份量应相当。第十五条 保证试卷质量。试卷采用学院统一规定格式,命题时要对试题条件、符号、图表等认真仔细审核,不得有任何错误。试卷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
5、漏题,要求试题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第十六条 加强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章 主、监考与巡视职责第十七条 参加监考工作的教师要服从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加监考工作。各学习中心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监考工作。全体主、监考人员不仅要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还要团结协作,以保证考试工作的有序进行。第十八条 主考教师对考场负主要责任,监考教师要积极主动协助主考教师做好考场的各项组织管理和监考工作。主、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主、监考职责包括:(一)主、监考人员要事先做好相
6、关准备工作,统一佩戴“主考证”或“监考证”,于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严格按照主考教师指定的顺序,单人单行隔位安排好学生座次;(二)考试开始前,主考教师向学生申明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等有关注意事项,并认真、彻底地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学生将考试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上,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将桌内和桌面清理干净;(三)主、监考人员要依据学生有效考试证件上的姓名、学号、照片等信息核对和清点学生人数。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并登记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四)主、监考人员只回答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试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不得宣布与考试工作无
7、关的事项,保持考场肃静;(五)主、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持好考试结束前的考场纪律。考试结束,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并清点试卷份数,经与主考教师核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主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六)主、监考人员要严格、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于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如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 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考试作弊的要没收作弊物证;(七)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在考试时要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不得在考场吸烟,不得聚集聊天、擅离职
8、守,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答案;(八)主、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考试结束后,将其交给考场巡视人员;主、监考人员要妥善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并及时通报考场巡视人员;(九)主、监考人员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出现漏题或试卷丢失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九条 考场巡视人员要统一佩戴“巡考证”,按时到场,认真检查主、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情况,及时准确反馈考试工作的动态信息;要认真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并报学院教学管理部汇总。第六章 考试纪律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考试纪律。(一)学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
9、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主、监考安排单人单行隔位就座;入座后将有效考试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无有效考试证件不 准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许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准交卷离场,等待考试 结束统一收卷;(二)学生要主动配合清场,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其它物品一律放在主、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上;考试期间未经主、监考人员检查和允许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三)学生应在考试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如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考试终了学生应 立即停止答卷,等待主、监考人
10、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后一律收回,学生不准带出考场;(四)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一律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五)学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答卷。凡不服从主、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及时纠正:(一)未按指定座位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二)未按主、监考人员要求及时进行清场或有关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考试中东
11、张西望、左顾右盼,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四)未经允许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的;(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一)上述第二十一条之任一种行为无视口头警告,不服从管理或重犯的;(二)至发卷时仍未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未经主、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等资料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
12、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一)桌面、桌内和座位周围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有关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三)在桌面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四)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考试信息的;(五)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的,强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六)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的,他人强取自己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报告的;(七)相互传递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和纸条的;(八)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携带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13、资料的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的;(九)利用上厕所或假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十)其他作弊行为。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考试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具体情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主、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主、监考人员应将学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如实记录,并附书面说明 材料(须由主、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对考试作弊的要没收作弊物证,考试结束后将作弊物证和书面说明材料一并报学院教学管理部。考场巡视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主、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主、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巡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说明材料(连同物证)报学院教学管理部。第二十七条 对以上记录和反映的违纪、作弊的情况,学习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将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建议由学习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经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或校长会议研究 决定做出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决定。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