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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发布时间】:1994-08-12【生效日期】:1994-08-12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年月日冶金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冶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冶金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冶金建设工程是指冶金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大修、及移地大修)中的土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以及冶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辅助(含相应住宅和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的
2、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二章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以上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其相应的活动。加强对冶金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
3、定标能力的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冶金建设单位,应委托冶金建设监理或取得过冶金建设监理资质的其它监理单位以及咨询单位代理。第七条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资质、能力和条件。并依据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凭证承担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八条冶金部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抽查结果以冶金工程质量通报的方式,每年两次予以公布。第九条冶金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不得使用、不得结算。第十条冶金建设工程将逐步实行按质论价。
4、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冶金建筑材料和设备,逐步推行冶金工程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十二条冶金建设单位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单位查询,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 第三章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其负责监督并核验合格的冶金建设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5、、条例和规划。第十五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核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经营资质,加强对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第十六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受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荫蔽工程的质量必须监督到位。第十七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核发单位工程质量证书,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章冶金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冶金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总包单位或冶金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
6、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九条冶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凡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冶金建设单位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及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对重要的设备要进行设备监造、严把质量关。 第五章冶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冶金建设工程
7、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和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任务,应当接受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参加冶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并认真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要求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二、设计
8、文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完整、配套、细部节点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全。四、设计中所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对重要的冶金设备、材料,设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进场验收工作。第六章冶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冶金工程建设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现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
9、接受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实行总包的冶金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工作负责。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未经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的其它施工单位。第二十八条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单位,应逐步执行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二十九条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生产。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10、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不合格的项目不允许交工。第三十条冶金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或行业的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已完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然后由有关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验。核验不合格的项目,监督站有权责令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处理和补救。第三十一条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对工程实行保修,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提供有关维护、保养、使用说明,同时要办理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七
11、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向冶金建设工程提供产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所规定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向冶金建设工程提供产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三十五条向冶金建设工程提供产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与其供方和需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以及
12、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应附有线路图;四、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冶金工程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八章返修和损害赔偿第三十七条冶金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在分清责任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责任方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质量的
13、要求。第三十八条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三十九条冶金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一般工程可参照建设部第号令第四十一条办理,特殊工程和冶金专用设备的保修期限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及制造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现场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
14、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四十一条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有关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冶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15、四、未经有关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就办理竣工验收并将工程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冶金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此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没有资质证书擅自承接任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冶金部注销其资质(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阻碍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依照的规定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建设、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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