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及其风险防范(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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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及其风险防范徐 颖 发布时间:2008-02-22 11:38:10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引起了法律界对其定义和性质的讨论,但是各国很少在立法中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用证下了一个定义,即:“备用信用证, 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 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 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2)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3)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其实, 这种定义也只能说是描述性的, 它仅仅描述了备用信用证的使用
2、范围, 并没有明确揭示其本质特征。所以学者们大都认为,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备用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偿付的直接允诺,即开证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人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 , 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即可获得开证人的偿付。 (二)法律特征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界定的“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便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1、不可撤销性: ISP98 明确规定了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即“除非
3、备用信证中另有规定或经相对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义务”。2、独立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约对备用信用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用证条款的规定。3、单据性:备用信用证项下必须有单据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与提交的其它单据是否一致,与担保中规定的是否相符。它与跟单信用证所提交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运输
4、单据的要求不同,“单单相符”的原则对备用信用证并不是必要的。4、强制性:不论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该备用信用证,只要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担保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的相同点1、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都属于银行信用,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银行信用凭证,即都是开证行和担保银行以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保证只要申请人委托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开证行或担保行便可凭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及有关单证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款项。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一样,其开立一般都以基础合同为依
5、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中参照了有关的基础合同,也不受基础合同条款的约束。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在业务处理上,都只处理备用信用证或担保所规定的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而对单据的真伪、转递中的遗失或延误,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概不负责。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一样,都是为了担保申请人委托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并非为了支付。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担保均没有货物作保证,因而一般不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或办理议付。(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的区别1、二者适用的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两个惯例。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
6、CP500) ,该惯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为世界上大多数的银行所承认和执行。二是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证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在全世界推广使用。而银行担保一般适用各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开立合约担保的示范格式、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还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也只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2、银行开立的担保,虽然主要是独立担保,但是由于实践中一些并不确定的做法以及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根据担保中的索偿条件,有时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可以直接凭担保书向银行索偿;有时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
7、责任,即受益人先向委托人索偿,只有当委托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才可凭担保向银行索偿。而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只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不必向申请人交单索偿。并且,备用信用证可以规定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交单,而银行担保不存在这种做法。3、从信用证的类别来看,备用信用证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而银行担保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即使在担保上未注明“可撤销”的字样,也仍被视为不可撤销,因为可撤销的银行担保是不能充分起到担保作用的。4、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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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备用 信用证 法律 特征 及其 风险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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